國務院關於改變報告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變報告制度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8年11月07日發布,自1958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變報告制度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8年11月07日
  • 實施日期:1958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鑒於國家管理體制改進後的工作情況,現在決定將一九五五年六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所屬各部門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予以廢止。
今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將本部門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工作總結、工作部署和重要事件,隨時報告國務院。各部門自行發布的或者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重要決議、命令、指示、通報,也都應當在發布的同時抄送國務院。
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以後,報送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發布的或者和同級黨委聯合發布的重要的決議、命令、指示、通報等,在發布時應同時抄送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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