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建立健全報告制度的通知

(1988年4月19日)
在當前國家的改革不斷加快和深化,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任務更加繁重的情況下,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加強中央紀委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之間的聯繫,對於及時溝通情況,傳播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使紀檢工作更好地為黨的基本路線服務,是十分必要的。
過去,各省、區、市紀委在向中央紀委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方面,總的說是做得好的,對幫助我們了解下情、作出決策、指導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的紀委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抓得不緊,致使一些重要情況不能及時上達。
為了加強這項工作,現決定建立健全如下報告制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每半年要向中央紀委報告一次工作。其內容包括:(1)在管好黨紀和協助黨委管好黨風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什麼經驗;(2)黨風形勢發生了哪些新變化,還存在哪些主要問題;(3)對做好紀檢工作有何意見和建議等。年終向中央紀委作出全面工作報告。
上半年工作報告,要在當年7月底以前報出;年終的全面工作報告,在第二年1月底以前報出。
二、重要問題要作專題報告。如:貫徹落實中央和中央紀委有關會議精神的情況;重大案件的發現和查處情況;中央紀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辦理情況;典型經驗等。專題報告,不定期報送。
三、要經常地、及時地向中央紀委報送信息。主要內容是: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黨紀黨風重要動態;突發性的重要問題和重大社情等。具體內容,可按中央紀委辦公廳提出的信息要點,及時報送。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向中央紀委報告工作、反映情況,一般應同時報告同級黨委。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中央紀委報告。
希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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