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是國務院於1987年05月26日發布,自1987年05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5月26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5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打擊盜掘走私文物
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
(1987年5月26日)
近幾年來,全國各地文物走私和盜掘古墓葬、古遺址的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不少文物被盜運出境,不僅使我國文化遺產遭受嚴重破壞,而且敗壞社會風氣,有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為切實保護我國文物,嚴懲犯罪分子,特通告如下:
一、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統屬國家所有,非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私自掘取。在工程建設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中發現地下文物,應立即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刑法》、《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文物購銷統由文物部門經營,國內外人土不得私自買賣文物。未經省級和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委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文物。違法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進行文物走私或者進行文物投機倒把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對盜掘、走私文物知情不舉的,要追究其責任;窩葳、包庇盜掘、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物部門職工利用職權盜竊文物或者內外勾結走私文物的,依法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文物被盜掘、流失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文物保護法》。要把宣傳工作納入當前普法教育工作計畫,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在文物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和健全民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依靠民眾與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保護好所轄地區內的文物。
五、公安、司法、工商、海關和文化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堅決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的違法活動。
六、對揭發檢舉盜掘和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以及破案有功的人員和單位,由文物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表彰或獎勵。
七、凡盜竊、私掘、投機倒把和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分子,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當地公安部門自首,徹底坦白,交出非法所得和現存文物的,可予以寬大處理;拒不坦白或繼續違法犯罪的,要從嚴從重懲處。
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