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移交罰沒文物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西省政府關於移交罰沒文物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陝政發[1998]61號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61號
【發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移交罰沒文物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陝政發〔1998〕6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西安海關與文物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連續多次開展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文物走私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破獲大量案件,抓獲大批犯罪分子,追回不少文物,遏制了曾一度猖獗的盜竊、倒賣、走私文物和盜掘古墓等犯罪現象,為文物保護工作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一些執法部門和文物保護部門對破案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尚未達成共識,致使部分文物結案後長期滯留在行政執法部門,難以及時保護和修復,造成諸多本可避免的損失。為妥善解決罰沒文物的移交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西安海關在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文物後,應及時商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到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在結案後3個月內將文物移交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博物館或文物收藏保管單位(以下簡稱文保單位),不得擅自轉交或轉賣給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或文博單位。各指定單位在接收文物後應向移交部門出具文物移交證明。若罰沒文物涉及其他省、區、市,移交工作由省上有關執法部門或西安海關與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商決定。
二、應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石刻、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及其它代表性實物,包括所有的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
三、全省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西安海關在結案前若不具備保證文物安全無損的保管條件,或自立案之日起超過半年仍無法結案的,應商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先將文物移送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保單位暫存。負責暫存文物的文保單位,應對行政執法部門的有關取證活動提供方便。
四、全省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鑑定後的文物清單,應定期查詢當地同級行政執法部門和西安海關沒收文物的去向和保管狀況。
五、全省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西安海關的專項文物專案補助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個別地方辦理重大案件經費確有困難的,省財政可適當予以補助。
六、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保單位接收文物時,可根據文物等級對行政執法部門、辦案人員以及其有關單位和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獎勵金額如下:
一級文物每件獎勵四至五千元;
二級文物每件獎勵二至三千元;
三級文物每件獎勵五百至一千元;
一般文物酌情給予適當獎勵。
上述獎勵費用從接收單位的文物事業費中列支。
破獲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保護了特別珍貴文物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省政府將根據情況頒發嘉獎令和獎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