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2年05月12日發布,自1982年05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5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5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船舶
  國務院同意《關於成立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的報告》。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為國務院領導下的相當於部級的全國性專業公司,由原第六機械工業部直屬的企、事業單位和交通部的部分直屬企、事業單位為主組成。原六機部和交通部工業局的業務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接替,望有關部門和地方繼續予以配合和支持,以促進我國船舶工業的改組、改革和發展。
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董事會關於成立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的報告(摘要)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經過籌備,已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召開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了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組成,以及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人選(名單附後),通過了總公司章程,討論了總公司的工作。王震、薄一波同志到會接見了全體董事,薄一波同志在會上作了講話。現將有關情況和問題報告如下:
(一)總公司由六機部一百三十八個直屬單位和交通部十五個直屬單位,共一百五十三個單位組成。其中,造修船廠二十六個,船用配套廠六十六個,事業單位
六十一個。全公司職工三十萬人。
六機部和交通部將上述單位移交總公司,改變原來的隸屬關係,打破部門、地區界限,重新組合,由總公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二)會議通過的總公司章程,是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船舶工業的實際草擬的。章程草案經過反覆討論和多次修改,並徵求和吸收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章程規定了總公司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是生產和經營的經濟實體,實行工貿結合,軍民結合,造修結合,科研生產結合;規定了總公司遵循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獨立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為國防建設、交通運輸、海洋開發、農業漁業和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服務,積極擴大出口貿易,增強我國船舶工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規定了總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規定了在總公司內部實行總公司、地區公司和基層企業三級管理,並逐步實行三級核算;還規定了總公司經營管理的原則和必要的條件。
(三)總公司董事會由四十六人組成,其中包括:國內主要使用部門海軍、交通部、石油部、水產總局的代表,部分省、市、自治區計委、經委或國防工辦的負責同志,總公司、地區公司和部分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同志。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總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海軍、交通部、石油部、上海市參加董事會的同志共九人組成。關於總公司本部的編制定員,擬研究後另行報告。
(四)成立總公司,把政府行政部門改為企業性的經濟組織,是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嘗試,還需要有一個摸索和實踐的過程。為了使工作不致受到影響,我們意見,原六機部和交通部工業局的業務均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接替,原來同各方面的工作關係暫時保持不變,希望有關部門和省市給予支持。下一步,總公司作為改革的試點,除了內部逐步改革管理制度外,有些問題可能還需要國家對現行的政策和做法作一些必要的調整,在國家統一政策、統一計畫下,使總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有一定的自主權,能夠相對獨立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所指示的方向,爭取闖出一條新的路子。在這一方面,我們準備同有關部門商量後,向國務院另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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