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11月14日發布,自1998年11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11月14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險監管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金融保險體制改革,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決定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實行銀行與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加大對保險業統一監管的力度,圍繞保險業風險防範與控制,在結合中國國情、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全國統一的保險監管體系。
組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堅持職能統一、機構精簡、人員精幹、運轉高效的原則,即保險監管機構職能要高度統一,儘可能少設定內部機構,從嚴擇優配備工作人員,確保機構高效運轉。
二、性質和任務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保險市場。
主要任務是: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推進保險業改革,完善保險市場體系,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三、內設機構與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應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由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籌備組)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根據保險業發展狀況可設立少量的保險監督管理派出機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垂直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