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作出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20年12月22日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20〕18號
決定全文,內容解讀,

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發〔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範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徵信中心的督促指導。徵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徵信中心要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運轉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註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確保有關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決定部署的各項工作,努力最佳化營商環境。
國務院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便利企業融資,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最佳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決定》提出,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等七大類動產和權利擔保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決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
《決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註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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