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大力組織民眾生產黃金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大力組織民眾生產黃金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7年09月14日發布,自1957年09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大力組織民眾生產黃金的指示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9月14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9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礦產資源開採
由於工業生產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國家對黃金的需要日益迫切,但是近年來黃金的生產反日呈萎縮。1956年的黃金產量尚不及歷史最高年產量的二分之一。這是我國工業產品至今仍遠遠落後於歷史最高產量的一種。黃金生產之所以萎縮,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放鬆了對這一項生產的組織和領導,沒有把它當作一種重要的生產事業來經營。同時收購價格過低和資源不清,也限制了採金事業的發展。今後,為了迅速發展黃金生產以滿足國家的需要,現決定:
(一)各省、自治區必須把黃金生產作為一項重要的生產事業來領導,按期完成黃金生產任務。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國家計畫委員會無論在年度計畫和五年計畫內,都應將黃金生產作為國家的主要產品指標,下達給各省和自治區。
(二)發動民眾和組織民眾探金、採金、淘金是目前發展黃金生產的可靠方法。除個別儲量富、品位高的脈金礦,可由省以地方國營企業的方式經營外,小型的採金企業,可以交由縣管理,企業利潤由縣支配,一般都應該採取民眾生產、國家收購的辦法來進行。
(三)對沙金及礦金的收購價可提高至每市兩130元(從10月1日開始)。收購黃金的標準成色一律定為含金100%。但對市場上金塊、金飾物和冶金副產品黃金的收購價仍維持原來的每兩95元不變。
(四)為便利民眾出售產金,在產金地區的人民銀行縣支行要加強對收購黃金工作的領導,設定收金工具,培養配備收金技術人員。在重點產金區的縣支行,可派出工作組定期就地收購。分行要注意予以幫助和檢查。
(五)為加強黃金資源的地質勘探工作,除了組織民眾性的報礦、找礦以外,特指定地質部和冶金工業部分駐各省的地質局協助地方勘探黃金。各省、自治區對民眾報礦、探礦而獲有一定成效者,應給一定的物質獎勵。
(六)為恢復舊礦或者開闢新礦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資,一般小型的由地方預算中自行解決。如規模較大、地方預算解決有困難時,可由各省、自治區提出計畫,經國家經濟委員會和財政部審核,從國家預算中撥給。民眾組織採金所缺少的流動資金,可向各地人民銀行申請貸款,由人民銀行審核貸給。
(七)為便於發動民眾和組織民眾採金、淘金,凡過去按國家規定收取租金的礦區,或者列為國家保護區禁止開採的礦區,得由省人民委員會研究其必要性,決定免除租金或者開禁,讓民眾生產。
(八)組織民眾採金所需的糧食和日用品的供應,由各省就地組織解決。
(九)組織黃金生產所需器材,由各省、自治區按系統提出申請,由物資分配部門解決。
(十)組織民眾採金,如影響到農村勞動力的調配,應該由省勞動部門研究解決。
(十一)各省、自治區黃金生產,由省或者自治區的工業廳統籌領導。各重點產金的省、專署和縣,為了把黃金生產管好,應該有專職機構或專人負責。
(十二)為鼓勵黃金生產的發展,現行的對黃金生產課稅5%的規定,暫予取消。
黃金生產本系我國最有歷史的生產事業之一,但是近幾年來已漸趨衰落。有關省、自治區必須用極大力量,並且給予一切方便條件,積極地組織這種生產。希望各省、自治區的有關部門迅速推動這一工作的進行。
隨文附發冶金工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目前黃金生產情況及今後發展黃金生產的意見向國務院的報告,給各省、自治區參考。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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