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審批轎車、輕型車項目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審批轎車、輕型車項目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2月12日發布,自1993年02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2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2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計畫監督檢查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和部門違反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審批轎車、輕型車項目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規劃定點之外,擅自批准轎車、輕型車生產點,競相上新項目。如任其發展下去,又會出現一股新的“汽車熱”,形成極不合理的分散生產和重複建設。
汽車工業是資金、技術高度密集的產業,沒有相當的批量,成本降不下來,質量上不去,經濟效益就好不了。因此,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決不能再搞小批量、低水平的分散生產和重複建設。目前國內轎車生產已形成“三大三小”和軍工微型轎車的基本格局,輕型車的布點也已過多,不能再增加新的生產點。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控制若干長線產品和熱點產品建設項目審批請示的通知》(國發[1992]17號),除已列入“八五”計畫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外,決不允許再上轎車和輕型車項目(包括“三資”企業項目)。
二、凡未經國務院批准,在“八五”計畫之外,由地方、部門擅自批准的轎車、輕型車項目(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已批准立項的,一律取消立項;已開工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未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銀行、稅務、物資、海關、公安、工商和土地管理等部門一律不得為這些項目辦理有關手續。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轎車、輕型車項目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前報國務院。國務院責成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國務院經貿辦、監察部、審計署、機電部和中汽總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這項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各地區、各部門的檢查和處理情況進行匯總,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要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同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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