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規定的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
  • 作用:對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2月3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組織機構

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的實施部門是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標準條件

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設立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