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金華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金華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檔案。

批覆全文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金華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07〕2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再次要求將金華批准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浙政〔2007〕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金華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金華市城市發展歷史悠久,歷史文化遺存豐富,古城格局基本完整,傳統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金華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的基礎上,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把歷史文化街區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作為重點,編制詳細規劃,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金華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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