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發文機關是國務院,發文字號是 國函〔2013〕1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函〔2013〕120號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18日
  • 索引號:000014349/2013-00136 
簡介,批覆內容,

簡介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東省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批覆內容

你省《關於申請將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魯政呈〔2012〕3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青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青州市歷史悠久,遺存豐富,文化底蘊深厚,名勝古蹟眾多,街區特色鮮明,城區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青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築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青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3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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