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覆》是2016年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覆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文號:國函〔2016〕17號
  • 發布時間:2016年1月15日
批覆簡介,批覆,

批覆簡介

2016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覆,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合肥市、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大連市、寧波市、青島市、深圳市、蘇州市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名稱分別為中國(城市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具體實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印發。

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覆
國函〔2016〕17號
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合肥市、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大連市、寧波市、青島市、深圳市、蘇州市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名稱分別為中國(城市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具體實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印發。
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建設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並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動力,借鑑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六大體系”、“兩個平台”的經驗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優勢,著力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為推動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創造更多可複製推廣的經驗,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新模式釋放市場活力,吸引大中小企業集聚,促進新業態成長,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增加就業,支撐外貿優進優出、升級發展。
三、有關部門和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努力適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的要求,堅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等改革,大力支持綜合試驗區大膽探索、創新發展,同時控制好試點試驗的風險。要在保障國家安全、網路安全、交易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和有效防範交易風險的基礎上,堅持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為綜合試驗區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試點工作要循序漸進,適時調整。
四、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綜合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有力有序有效推進綜合試驗區建設發展。要在商務部等部門的指導下,儘快修改完善具體實施方案並抓好組織實施。要進一步細化先行先試任務,突出重點,創新驅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引導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紮實推進綜合試驗區建設。要建立健全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管理機制,根據有關部門的管理需要,及時提供相關電子信息。各綜合試驗區建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服務。要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銜接,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和幫助地方政府切實解決綜合試驗區建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為綜合試驗區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商務部要加強綜合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對各綜合試驗區試點成果進行評估,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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