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醫藥管理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1年05月22日發布,自1981年05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5月22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5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衛生綜合規定
建國以來,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各族人民和醫藥職工的共同努力,醫藥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不僅基本保證了全國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數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價,減輕了人民負擔,為醫療、防疫、救災、計畫生育、反侵略戰爭和發展畜牧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十年破壞,和工作中長期"左"的錯誤影響,致使醫藥生產經營管理和藥政管理混亂。近幾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雖然加強了醫藥管理,但多方插手,亂辦藥廠,濫製藥品,多頭經營,搶購倒賣緊缺貴重藥材,一些游醫藥販乘機制售假藥等問題仍然嚴重存在。因使用偽劣藥品而引起的中毒和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這不僅衝擊了國家計畫,造成了經濟損失,而且擾亂了市場,破壞了藥源,影響了社會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特作如下規定:必須確保醫藥產品質量
1。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要堅持質量第一、文明生產,所有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典和各種法定標準。否則,不準生產,不準收購,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2。藥品包裝必須註明生產單位、註冊商標、批准機關和文號、主要成份、藥效、生產批號、有效期限等質量考查內容。
3。流通環節要嚴格執行商品入庫檢查、在庫養護、出庫檢查制度,積極改善運輸、倉儲設備條件。
4。中藥材,家種的要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發展質量好的地道藥材;野生的要有計畫地組織適時採集。要按等級規格收購和銷售,按中藥炮製規範加工,保證質量。
5。醫療器械要建立產品檢測和設計機構,其生產所需的優質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關部門要納入計畫,保證優先供應。切實整頓醫藥企業和產品
6。所有藥廠必須符合《藥政管理條例》和有關整頓藥廠規定的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醫藥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審查批准,發給營業執照,方可生產。
7。任何單位生產藥品,都必須按《藥政管理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或衛生部審核批准。未經批准的品種,不準生產、收購、銷售和使用。
8。各級醫療單位,不準開辦藥廠。醫院製劑室必須具備必要的技術條件,只限配製本單位臨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場上無供應的藥物製劑,經檢驗質量合格方準使用。此種藥物製劑不得進入市場。
9。對產品質量差、消耗大、成本高的藥廠、醫療器械廠和製藥設備廠,要限期整頓;經整頓仍收效不大的,要關、停、並、轉。嚴格藥政管理,健全藥事法制
10。藥政管理機構是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的法令、條例、規定的部門,藥品檢驗所是執行國家對藥品質量進行檢查、檢驗和鑑定的專業機構,有權對違反藥政管理的行為和偽劣藥品據情處理。藥政、藥檢人員有權對藥品生產、供應、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情況進行檢查了解和抽樣檢驗。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不得拒絕。藥政、藥檢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執法犯法,否則從嚴懲處。
11。對違反藥政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藥廠和製藥單位要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經濟處分以至法律制裁。
12。藥品生產、供應和醫療單位的質量檢驗科(組),有權向藥政藥檢部門反映藥品質量的真實情況,並接受藥檢所的業務技術領導。對藥品質量發生分歧意見時,由當地藥檢所或上級藥檢所仲裁。單位領導要尊重質量檢驗人員的意見,嚴禁打擊報復。
1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醫藥管理部門要密切協作,對偷工減料、亂改亂代、以偽充真、摻雜使假、制售偽劣藥品、出售過期失效變質藥品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必須堅決取締騙取錢財坑害人命的游醫藥販。
14。進口的藥品、藥材,列為法定檢驗。經口岸藥檢所檢驗合格者,方準進口使用。違者,由組織進口單位和接貨單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醫藥事業實行統一管理
15。醫藥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產供銷、人財物,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醫藥總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計畫,統一規劃,統一核算。目前,先由省、市、自治區醫藥管理局(醫藥總公司)統一管起來。地(市)、縣現有藥廠,符合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醫藥總公司)上收統一管理,適當照顧所在地方的經濟利益;不合條件的,關、停、並、轉。需要上收統一管理的藥廠,自本決定下達之日起,企業的人員、財產、資金、物資、設備均一律凍結,抓緊辦理交接。少數民族地區,因地制宜
非醫藥系統的企業、事業單位經批准生產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區醫藥管理局實行計畫歸口管理。
16。國家對醫藥行業在保證再生產和集體福利的條件下,逐步實行"微利"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會同物價總局、財政部商定。從一九八二年起,按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系統實行利潤包乾制。企業所得利潤主要用於本企業、本行業的技術改造、發展和提高,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制定。
17。加強計畫管理。醫藥產品只能按需生產、按需供應,不得向企業壓產值、壓產量、壓利潤。二類產品,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統一平衡,按計畫生產,按計畫收購,按計畫調撥,生產企業不準自銷;三類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有計畫地組織生產、收購和供應;關係戰備、防疫、救災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要服從國家醫藥管理總局統一調配。新建藥廠、醫療器械廠和製藥設備廠,要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醫藥產品的生產布點,按品種管理範圍,分別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統一安排,要以生產名牌、優質、低耗產品的工廠為中心,組織專業化協作,進行企業改組,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
18。避孕藥具的生產、供應、發放,要當作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抓好。生產點要相對集中,生產條件要加速改造。要努力研究、試製、生產更為安全有效、使用攜帶方便的新產品。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同做好避孕藥具的研究、生產、供應工作,特別要做好廣大農村的供應。加強中藥材生產管理,認真保護藥源
19。辦好中藥材生產基地,基地的產品要向國家藥材部門交售。提倡科學種藥,提高單產和質量。禁止使用影響藥材療效的農藥、化肥。
20。注意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動物藥材要有計畫地捕獵、飼養,嚴禁亂打亂捕;野生植物藥材要采育結合,制止亂采亂挖。木本藥材要納入林業部門的計畫,統籌安排。
21。二類和貴重的中藥材,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統一安排收購、加工、調撥和供應出口。除受委託的供銷合作社等單位可以代購外,其他一切地區、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插手。做好醫藥商品供應,加強市場管理
22。醫藥商品的收購、調撥、批發和零售業務,由各級醫藥經營機構負責;無醫藥經營機構的地區,可委託當地有關單位兼營,未受委託的單位不得經營醫藥商品。
藥材貿易貨棧主要業務是代購、代銷、代儲、代運藥材業務,也可以按批准和登記的經營範圍自營少量三類中藥材。其他貿易貨棧不準經營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
23。要按經濟區劃組織醫藥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轉,保證市場供應,增設城鄉經營網點,加強和擴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醫藥供應。醫藥經營企業要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經商。
24。醫藥商品的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化學藥品、中成藥、二類中藥材、醫療器械,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規定分別進行管理;三類中藥材,價格管理許可權可適當放寬。部分品種價格可逐步作適當調整,有升有降,也可以有領導有計畫地浮動。價格變動,必須按管理權
限,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25。堅決制止醫藥經營中的一切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對哄抬藥價,搶購套購緊缺名貴藥材、藥品,破壞藥源,貪污盜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要堅決打擊,依法懲辦。對"獎錢獎物"、請客送禮、搞暢滯商品搭配,要堅決制止,嚴肅處理。努力發展醫藥科研、情報和教育
26。為了改變醫藥科研力量分散薄弱、課題重複、管理多頭、效率不高的狀況,對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的科研機構,仍按一九七八年《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建議成立國家醫藥管理總局的報告》規定,分級劃歸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統一管理。全國中醫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科研計畫、規劃由國家醫藥管理總局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要抓緊建立中國藥物科學院,形成國家中西藥研究中心,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建立醫藥研究機構。科研必須與生產緊密結合,解決生產中重大問題,搞好成果套用。要重視技術和經濟情報工作。
27。要集中力量辦好現有藥學院、醫療器械專科學校,及其他高等院校的中西藥學、醫療器械專業,有計畫地發展中藥和經濟管理等新的院校和專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和發展中等醫藥教育。加強各級幹部和職工教育,搞好全員培訓。要注意合理使用現有的技術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加強對醫藥事業的領導
28。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在當前情況下加強醫藥管理的緊迫性,切實加強對醫藥事業的領導,健全醫藥統一管理機構,加強領導班子,解決他們的困難和問題。對醫藥生產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技措費用以及交通運輸等條件,要給予優先照顧。要組織有關部門抓好本決定的貫徹執行。
各級醫藥部門在加強統一管理的同時,要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把基層的生產經營工作搞活,提高經濟效果。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對人民健康負責,扎紮實實地做好工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我們相信,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依靠我國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我們認真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實事求是,撥亂反正,我國的醫藥事業一定會在調整中出現一個嶄新的面貌,為我國人民的衛生保健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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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藥政管理條例》已被廢止,有關藥政管理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的有關規定執行。
②現改按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
改革的報導的通知執行,醫藥系統已不再實行利潤包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