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批覆》是 國務院於2017年7月3日,以國函〔2017〕91號文對國家統計局《關於報請印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請示》做出的批覆,自2017年7月3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批覆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3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3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批覆
國函〔2017〕91號
國家統計局:
你局《關於報請印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請示》(國統字〔2017〕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以下簡稱《核算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印發實施。
二、《核算體系》實施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吸收借鑑國際經驗,遵循統計工作客觀規律,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著力增強統計工作科學性權威性和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更好服務巨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三、國家統計局要牽頭做好《核算體系》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跟蹤分析,做好綜合協調,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核算體系》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有關核算方法改革事項要按程式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核算體系》的重要意義,密切協調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及時提供核算所需的財務統計、業務統計和行政記錄資料,並按《核算體系》要求改革各自行業統計制度方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負起責任,結合各自實際,紮實穩妥推進,並給予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保障。
國務院
2017年7月3日

內容解讀

批覆要求,國家統計局要牽頭做好《核算體系》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跟蹤分析,做好綜合協調,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核算體系》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有關核算方法改革事項要按程式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核算體系》的重要意義,密切協調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及時提供核算所需的財務統計、業務統計和行政記錄資料,並按《核算體系》要求改革各自行業統計制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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