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7月01日發布,自1999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1997-2010年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送審稿)〉的請示》(滬府〔1999〕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市作為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人口眾多的特大城市,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資源緊缺的問題比較突出。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耕地保護的關係,實行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和復墾,合理開發灘涂資源,實現市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市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2.53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2.24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2.53萬公頃;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31.51萬公頃,做到市域範圍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27.47萬公頃,占全市耕地面積的87.18%。中心城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585平方公里以內。
四、按照《規劃》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區域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市中心區,要積極調整用地結構和布局,進一步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城郊結合部,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外延擴展,切實保護耕地,加強蔬菜和其他副食品生產用地的保護和建設;各郊縣,要積極引導和實施農民居住點向集鎮集中和工業用地向工業園區集中,加強田、水、路、林、村綜合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並確保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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