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景德鎮陶瓷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8月04日發布,自2001年08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年08月04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8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博物館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在景德鎮市準備興建的陶瓷博物館冠中國景德鎮陶瓷博物館館名的請示》(贛府文〔2001〕15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在景德鎮建設的陶瓷博物館名稱可定為“景德鎮中國陶瓷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八月四日
b4385--011206wjk
你省《關於在景德鎮市準備興建的陶瓷博物館冠中國景德鎮陶瓷博物館館名的請示》(贛府文〔2001〕15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在景德鎮建設的陶瓷博物館名稱可定為“景德鎮中國陶瓷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八月四日
b4385--011206w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