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鹽城海鹽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01月23日發布,自2006年01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年01月23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1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博物館
(國辦函〔2006〕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批准將鹽城海鹽博物館冠名為中國海鹽博物館的請示》(蘇政發〔2005〕91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在江蘇鹽城建設的海鹽博物館名稱可定為“鹽城中國海鹽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批准將鹽城海鹽博物館冠名為中國海鹽博物館的請示》(蘇政發〔2005〕91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在江蘇鹽城建設的海鹽博物館名稱可定為“鹽城中國海鹽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