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07月09日發布,自2006年07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年07月09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7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博物館
(國辦函〔2006〕5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使用“中國航海博物館”館名的請示》(滬府〔2006〕4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館名稱可定為“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使用“中國航海博物館”館名的請示》(滬府〔2006〕4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館名稱可定為“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