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閩南三角經濟開放區範圍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1月26日發布,自1988年01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8年01月26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1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為充分利用當前國際上的有利時機,加快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國務院同意擴大福建經濟開放區的範圍,增列莆田市和十七個縣(名單附後),實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通知》(中發〔1985〕3號檔案)規定的有關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經濟開放區新增市、縣名單
莆田市(包括城廂、涵江區)及其所轄的莆田、仙遊縣;
泉州市的德化縣;
漳州市的詔安、雲霄、南靖、長泰、平和、華安縣;
福州市的閩侯、長樂、福清、連江、平潭、閩清、羅源、永泰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