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盤錦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盤錦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2年08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盤錦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辦函〔2012〕138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2年08月03日
檔案全文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盤錦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修訂後的《盤錦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盤錦市是國家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試點市、遼寧省“城鄉一體化”試點市,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2006至202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2400公頃以內,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2400公頃。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128815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08626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最佳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44288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210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12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中部地區,要嚴格控制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加強建設用地內涵挖潛和整合最佳化城鄉用地結構,推進舊城區改造升級,合理安排新增工業用地,引導石油石化工業用地集中布局、集約用地;南部地區,要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適度開發沿海荒灘,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臨港產業集中布局、合理髮展,改造廢棄鹽田,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西部地區,要嚴格保護濕地自然資源,保護區域水生環境與生物多樣性,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規模,促進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東部地區,要加大農村居民點整理和基本農田建設力度,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農業現代化,引導中小城鎮合理布局。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盤錦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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