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國土資源局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國土資源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盤錦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職責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2、取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3、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4、取消許可權內礦業權設定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
5、取消許可權內探礦權、採礦權協定出讓申請審批。
6、取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標準。
7、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市發改部門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2、將全市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批審核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3、將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審核、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4、將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審核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5、將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6、將市區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7、將市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8、將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9、將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0、將市區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1、將法律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臨時用地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2、將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3、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4、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5、將市區內城鄉土地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6、將市區內農田保護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儲備整理、土地復墾,依法監督、驗收用地單位實施的補充耕地工作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7、將市區內農地轉用、新增建設用地徵用的組織審查、組卷報批工作;具體建設項目前期調查、出讓地價評估;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選址地點和前期開發整理相關職責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8、將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委託下放至兩區(經濟區)政府(管委會)。
19、將土地資產處置委託下放至兩區(經濟區)政府(管委會)。
20、將縣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採礦權轉讓審批下放至縣級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
21、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市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採礦權轉讓審批。
2、臨時用地許可(3公頃以上)。
3、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核(1公頃以上)。
4、使用集體未利用地審核。
5、農村宅基地使用集體農用地審核。
6、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批。
7、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8、市縣登記發證的採礦權招拍掛。
9、未利用地開墾許可(35—600公頃,含600公頃)。
10、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技術覆核。
11、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立項。
12、掛鈎試點項目和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驗收。
13、除大中型礦和煤礦之外的其他礦權的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審查備案。
14、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部分補劃基本農田驗收。
15、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低效用地審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審查。
16、非重點古生物化石經營行政許可組卷。
17、非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經營許可。
18、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審批。
19、對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審查。
20、土地權屬登記。
21、征地片區綜合地價審批。
2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的房屋登記職責、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職責和草原登記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海域灘涂漁業養殖使用權登記職責、市林業局承擔的林地登記職責,整合劃入市國土資源局。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3、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秩序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政策措施,依據國家、省相關規定補充制定相應的規程、規範細則。指導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級及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開展不動產登記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六)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補劃基本農田驗收工作;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對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審查。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規範和監管市本級礦業權交易;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結果確認;負責全市地質調查綜合統一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並管理資金使用;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本部門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
(二)法規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和國土資源普法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規劃科(增減掛鈎辦公室)。
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編制和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對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城鎮地籍調查、權屬變更調查及地籍匯總;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報批地籍審核。
(五)不動產登記辦公室。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落實不動產統一等級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政策,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牽頭建立市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與信息公開查詢系統;規範、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六)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的管理與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項目的立項、論證、監督和驗收工作。
(七)征轉用地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負責需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工作。
(八)土地利用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以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管;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協調工作。
(九)地質礦產科。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負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負責審核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探礦權覆核、地質勘查資質管理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等相關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調查評價,對地熱、礦泉水、地下滷水的勘查和評價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地質遺蹟和古生物化石進行管理。
(十)財務科。
負責擬訂有關財務制度規章,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對系統各項行政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辦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本部門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市經濟開發區分局。
負責組織編制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開發區內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協調辦理開發區內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土地利用監督和執法監察工作。
(十三)綜合調研室。
研究提出國土資源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起草有關檔案、報告等文字綜合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綜合調查和各類專項調查,掌握、反映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動態與信息,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和績效考核工作。
督查室。
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並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定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4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增減掛鈎辦公室主任職數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總規劃師1名、督查室主任職數1名、專職督查員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
督查室主任、專職督查員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後,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並加掛牌子。

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雙台子分局、興隆台分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科級;雙台子分局行政編制4名,分局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2名;興隆台分局行政編制5名,分局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2名。
(二)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其中用於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採。
(三)與農村經濟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在不動產登記五年過渡期內,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四)關於房屋產權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擬訂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行政區劃分為五級。
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第五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
第六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統籌安排各業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實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結合;
(四)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
(五)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六)政府決策與公眾參與相結合。
第七條國家應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標準和規範。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九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資料必須準確、可靠。規劃基期各類用地面積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確定。規劃用地分類應當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為基礎。
第十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程式是:
(一)編制規劃的準備工作;
(二)編制規劃方案;
(三)規劃的協調論證;
(四)規劃的評審;
(五)規劃的報批。
第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一般為十年至十五年,同時展望遠景土地利用目標。
第十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應當分階段安排實施,重點確定近期規劃目標。近期規劃一般為五年。
第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作局部調整的,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決定,並將調整方案報批准該規劃的人民政府備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規劃的機關批准。
第二章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十四條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一)在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利用現狀、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目標和方針;
(二)協調各部門用地,統籌安排各類用地;
(三)逐級分解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重點確定城鎮用地規模控制指標,落實重點建設項目和基本農田等重要用地的區域布局;
(四)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省級規劃應當實現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重點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地級規劃應當重點安排好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劃定城鎮建設用地範圍。
第十五條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主要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與社會經濟條件,土地資源數量、質量,土地利用動態變化規律,土地利用結構和分布狀況,闡明土地利用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規劃目標。在分析土地利用現狀、供需趨勢基礎上,提出土地利用遠期和近期目標;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現有建設用地、農用地整理、後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預測各類用地可供給量;分析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業發展規劃對用地的需求,預測各類用地需求量;根據土地可供給量和各類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趨勢;
(四)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根據規劃目標、土地資源條件和區域生產力布局,提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則,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確定各業用地規模、重點土地利用區的區域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布局;
(五)編制規劃供選方案。根據土地利用調控措施和保證條件,擬定供選方案,並對每個供選方案實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推薦方案;
(六)擬定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規劃檔案;
(二)規劃圖件;
(三)規劃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檔案,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
規劃文本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前言。應當簡述編制規劃的目的、任務、依據和規劃期限;
(二)土地資源利用現狀。應當簡述土地資源利用現狀、潛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規劃目標和方針。應當簡述土地利用目標和方針,展望遠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應當簡述各類用地數量、結構變化,各區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則,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土地利用區的規模、布局;
(五)規劃指標分解。應當簡述根據上級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見,提出各類用地控制性指標的分解方案和依據;
(六)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規劃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編制規劃的簡要過程;
(二)編制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任務;
(三)編制規划過程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包括基礎數據來源,重要規劃指標和用地布局調整的依據,供選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評價,推薦方案的理由,實施規劃的條件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屬於修編規劃的,還應當說明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和修編規劃的必要性。
第十八條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應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規劃圖件比例尺:國家級規劃應當為1∶400萬,省級規劃應當為1∶20萬~1∶100萬,一般應當為1∶50萬;地級規劃應當為1∶10萬~1∶50萬,一般應當為1∶20萬;地級以上城市城鄉結合部圖件比例尺應當適當放大。
國家和省級規劃圖件應當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劃分、重點建設項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區的布局、城市規模等級。地級以上城市的規劃圖件應當反映城鎮建設用地現狀和規劃建成區範圍。
第十九條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屬檔案,應當包括專題研究報告和其他有關規劃的圖件資料。
專題研究報告應當有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和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銜接分析等。
第三章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條縣級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上級規劃要求和本地土地資源特點,分解落實土地利用各項指標;
(二)組織劃分土地利用區,重點是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農業用地區等,落實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規模和布局,為土地用途轉用規劃許可提供依據。
鄉級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一)按照縣級規劃要求,將各類用地指標、規模和布局等落到實地;
(二)將農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等落實到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
第二十一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主要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確定全縣土地利用規劃目標和任務;
(二)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全縣各類用地指標,確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保護分階段任務;
(三)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各區土地利用管制規則;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五)將全縣土地利用指標落實到鄉、鎮;
(六)擬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應當在分析鄉、鎮區域內土地利用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重點闡明落實上級規劃指標和各類土地利用區的途徑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分區依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的原則確定。?
各地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特點和土地利用狀況,因地制宜地選定土地利用分區的類型。
第二十三條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規劃檔案;
(二)規劃圖件;
(三)規劃附屬檔案。
規劃檔案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其主要內容按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確定;鄉級規劃可以簡化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內容。
規劃圖件應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圖件比例盡:縣級規劃應當為1∶2.5萬~1∶10萬,一般應當為1∶5萬;鄉級規劃應當為1:1萬或者1:5000。縣、鄉級規劃圖件應當反映各類土地利用區、重點建設項目位置和範圍。
規劃附屬檔案應當包括專題研究報告和其他有關基礎資料及圖件資料。
第四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和報批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得到落實;
(三)各業用地協調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充分,調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區科學、合理;
(五)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補平衡掛鈎措施得到落實;
(七)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符合要求,論述清楚;
(八)規劃圖內容全面,編繪方法正確,圖面整潔清晰;
(九)採用的基礎資料準確、可靠。
第二十六條評審合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綜合平衡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依照法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自上而下,逐級審批。因特殊情況,下級規劃確需在上級規劃批准前審批的,其規劃目標和主要內容必須符合上級規劃確定的原則和控制指標。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審批。
第二十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規劃專題報告;
(四)其他必需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地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可以結合實際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行業特點編制行業用地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行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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