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3年03月10日發布,自2003年03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3年03月10日
  • 實施日期:2003年03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來料加工與補償貿易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增設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加發[2003]5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增設以下出口加工區: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區、漕河涇出口加工區、閔行出口加工區,江蘇南京出口加工區、鎮江出口加工區、連雲港出口加工區、蘇州高新區出口加工區,山東濟南出口加工區、青島出口加工區,遼寧瀋陽出口加工區、浙江嘉興出口加工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和新疆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
二、上述出口加工區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0]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真做好籌建工作,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三、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設立出口加工區的發展狀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促進出口加工區健康有序地發展,並切實認真做好出口加工區的監管、服務等工作,規範加工貿易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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