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05月09日發布,自2007年05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7年05月09日
- 實施日期:2007年05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來料加工與補償貿易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支持革命老區發展,同意在贛州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規劃面積2.9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國道,西至對門嶺,北至機場路。具體界址點坐標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出口加工區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准的四至範圍和規劃用途對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進行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三、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和協調,支持贛州出口加工區建設和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九日
你們關於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支持革命老區發展,同意在贛州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規劃面積2.9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國道,西至對門嶺,北至機場路。具體界址點坐標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出口加工區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准的四至範圍和規劃用途對江西贛州出口加工區進行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三、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和協調,支持贛州出口加工區建設和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