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重慶出口加工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重慶出口加工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6月15日發布,自2001年06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年06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6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重慶市《關於請求批准設立重慶出口加工區的請示》(渝府文[2000]28號)及補充報告和海關總署《關於重慶市設立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稅發[2001]240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推動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出口加工區不得搞新的重複建設等基本原則,同意增加在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出口加工區作為第一批試點。
二、該出口加工區的面積要嚴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內,其範圍為:東臨江北區茅溪村、南接渝北區人和鎮、西臨210國道童家院子立交橋和人和鎮、北靠210國道的區域內。
三、要按照最佳化存量,控制增量,規範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範管理。
四、重慶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關總署的有關要求,認真組織建立出口加工區的隔離設施和管理機構,對出口加工區進行封閉圍網。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和協調,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促進重慶市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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