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是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建立權責明確、執法有力、行為規範、保障有效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解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侵害旅遊者權益等突出問題,經國務院同意,就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有關事項下發的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2月4日下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2月4日
  • 實施日期:2016年2月4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國辦發〔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建立權責明確、執法有力、行為規範、保障有效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解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侵害旅遊者權益等突出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實旅遊市場監管責任
(一)強化政府的領導責任。國務院旅遊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工作小組,由國家旅遊局牽頭負責統籌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要進一步落實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大力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有序的旅遊市場環境,加快形成全國一盤棋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格局。
(二)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原則,建立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市場執法、投訴受理工作的有效協調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業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
(三)落實旅遊企業的主體責任。各旅遊企業要依照法律法規主動規範經營服務行為。旅行社要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強迫消費等違法行為。線上旅遊企業要遵守公平競爭規則。購物店要自覺抵制商業賄賂。飯店、景區、交通、餐飲等企業要保障旅遊者出遊安全,提高服務品質。各市場主體要積極踐行旅遊行業“遊客為本、服務至誠”的核心價值觀,在旅遊服務工作中誠實守信、禮貌待客,共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讓旅遊者體驗到優質服務。
(四)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要充分發揮“12301”等旅遊服務熱線和旅遊投訴舉報網路平台作用,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供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發揮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和旅遊志願者的監督作用,提醒旅遊者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行為指南,自覺抵制參加“不合理低價游”。要充分發揮旅遊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引導旅遊經營者注重質量和誠信。強化媒體的輿論監督,支持媒體曝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典型事件。
二、創新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
(五)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通過政府公告、政府網站、公開通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旅遊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執法許可權、監督方式等事項,加強部門間對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溝通,強化聯合執法協調監管的相關工作機制,提升綜合監管效率和治理效果。
旅遊部門:依法承擔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牽頭組織對旅遊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負責對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違反旅遊契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負責聯合相關部門組織查處“黑社”、“黑導”等非法經營行為;主動配合參與打擊涉及旅遊行業的“黑車”、“黑店”等非法經營行為;負責對涉及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的投訴及案件進行轉辦等。
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在旅遊景區、旅遊交通站點等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及時查處強迫消費、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旅遊市場中的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契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壟斷行為(價格壟斷行為除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交通運輸部門在管養公路沿線範圍內依法設定的景區、景點指示牌被遮擋的投訴處理等。
文化部門:負責對旅遊演出、娛樂場所文化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投訴處理和案件查處等。
稅務部門:依法承擔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從事旅遊市場經營的納稅人偷逃稅款、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質檢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對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投訴舉報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等。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嚴肅查處旅遊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低價傾銷,以及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系統的作用,依法受理遊客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整頓規範旅遊市場價格秩序等。
商務部門:發揮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作用,協調有關成員單位,針對旅遊紀念品市場侵權假冒問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
通信主管部門:依法對電信和網際網路等信息通信服務實行監管,承擔網際網路行業管理責任;督促電信企業和旅遊網際網路企業落實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責任,配合開展線上旅遊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虛假旅遊廣告信息等。
網信部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法清理網上虛假旅遊信息,查處發布各類誤導、欺詐消費者等虛假旅遊信息的違法違規網站和賬號等。
民航部門:依法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依法查處民用航空企業侵害航空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維護旅遊者機票退改簽的合法權益;配合旅遊部門共同治理旅遊不文明行為等。
(六)完善旅遊法律規範體系。及時修訂《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配套制度,針對線上旅遊、郵輪旅遊、露營地旅遊等新情況,出台具有針對性的管理規範。探索建立綜合監管機構法律顧問、第三方評價等制度。
(七)健全完善旅遊市場監管標準。全面推進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儘快編制《全國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2016—2020年)》,建立涵蓋旅遊要素各領域的旅遊標準體系。加快旅遊新業態、新產品管理服務標準的制定,使標準化工作適應旅遊監管的新要求。持續推進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全面提升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探索建立旅遊標準化管理與旅遊市場準入、退出相結合的制度。
(八)推進旅遊市場監管隨機抽查。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規範相關市場秩序執法檢查工作,提高監管效能。要配合旅遊部門建立旅遊市場主體分類名錄庫和旅遊市場主體異常對象名錄庫,將行業市場秩序監管與各部門誠信體系建設、全國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水平指數等工作結合起來,及時公布相關市場秩序監管情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隨機抽查威懾力,引導相關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九)建立健全旅遊誠信體系。加快建立旅遊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建立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定期公布違法違規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依託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加強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使旅遊失信行為人付出巨大代價。
(十)推進綜合監管體制改革試點。要根據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創新執法形式和管理機制,加快理順旅遊執法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關係,在2016年底前將旅遊市場執法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
(十一)加強執法與司法相銜接。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建立旅遊市場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案情通報機制,及時查處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引導旅遊者通過司法、人民調解等途徑解決糾紛,提升旅遊者依法維權、理性消費的能力。
三、全面提高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水平
(十二)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普法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加強對旅遊市場綜合監管人員的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式培訓,加大對旅遊從業人員的依法經營培訓力度,使其準確把握法律法規主要內容,牢固樹立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觀念和意識,提醒廣大旅遊者理性消費、文明出遊。
(十三)加強對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和服務質量提升工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對接到旅遊投訴舉報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旅遊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以及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嚴格規範旅遊執法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長效機制,對重大處罰決定建立合法性審查機制,對旅遊執法裁量權要有基準制度,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合理規範裁量種類、幅度。對影響旅遊市場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實行督辦問責制度。
四、提高旅遊市場綜合監管保障能力
(十五)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協調機構。建立健全旅遊執法機構,強化旅遊質監執法隊伍建設,承擔全面受理旅遊投訴、開展旅遊服務質量現場檢查和旅遊行政執法工作。國家旅遊局負責指定機構統一受理全國旅遊投訴工作,向社會公開投訴電話,承擔向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轉辦、跟蹤、協調、督辦旅遊投訴處理情況的職責。各級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實現機構到位、職能到位、編制到位、人員到位,根治旅遊投訴渠道不暢通、互相推諉、拖延扯皮等問題。
(十六)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基礎保障。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執法經費保障工作。利用旅遊大數據開展旅遊市場輿情監測分析工作,提升統計分析旅遊投訴舉報案件數據的水平。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過程記錄製度,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
(十七)提升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旅遊市場綜合監管人員的培訓。所有旅遊市場綜合執法人員須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全面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國家旅遊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改革創新旅遊市場監管機制和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工作。強調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確、執法有力、行為規範、保障有效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進一步解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侵害旅遊者權益等突出問題。
《通知》強調,要強化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依法落實監管職責。國務院旅遊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旅遊市場綜合監管工作小組,由國家旅遊局牽頭負責統籌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各有關部門要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業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各旅遊企業要依照法律法規主動規範經營服務行為,共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要充分發揮“12301”等旅遊服務熱線和旅遊投訴舉報網路平台作用,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供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通過政府公告、政府網站、公開通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執法許可權、監督方式等事項。要將行業市場秩序監管與各部門誠信體系建設、全國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水平指數等工作結合起來,及時公布相關市場秩序監管情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隨機抽查威懾力,引導相關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通知》提出,要創新執法形式和管理機制,加快理順旅遊執法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關係,在2016年底前將旅遊市場執法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建立旅遊市場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案情通報機制,及時查處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長效機制,對重大處罰決定建立合法性審查機制。對旅遊執法裁量權要有基準制度,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合理規範裁量種類、幅度。對影響旅遊市場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實行督辦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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