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02月13日發布,自1999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9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建設工程監理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基礎設施項目,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工程質量狀況,不僅關係到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而且關係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從近年來的情況看,工程質量總體上是比較好的,但由於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忽視工程質量,違反建設程式,執法監督不力,建築市場混亂,腐敗現象嚴重,造成惡性工程質量事故頻發,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對這些問題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一)建議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對基礎設施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中央項目的工程質量,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地方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係,分別由各級地方政府行政領導人負責。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幹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領導責任。
(二)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基礎設施項目,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凡沒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在建項目,要限期進行整改。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項目法人單位的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必須滿足工程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
(三)建立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四)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責終身責任。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管調到哪裡工作,擔任什麼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嚴格執行建設程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
(五)嚴格執行建設程式,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程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環節。嚴禁任何部門、地區和項目法人擅自簡化建設程式和超越許可權、化整為零進行項目審批。對違反建設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領導人的責任。
(六)嚴格把好建設前期工作質量關。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各級項目審批機關對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項目不得審批。項目審批機關違反規定審批的,由上級機關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七)嚴格實行項目決策諮詢評估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和專家的評估論證,有關審批部門不予審批。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也要經過評估論證。諮詢機構要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對評估論證意見嚴重失實的,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頓建設市場
(八)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和採購都要實行公開招標,確需採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要經過項目主管部門或主管地區政府批准。招標投標活動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誠信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未經批准擅自採取邀請招標和議標形式的,有關地方和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工程監理單位也應通過競爭擇優確定。
招標單位要合理劃分標段、合理確定工期、合理標價定標。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契約後,嚴禁進行轉包。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契約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嚴禁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範圍內搞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對違反規定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論有無謀取私利,都要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單位,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法律責任。
(九)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基礎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監理人員。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人員要按規定採取旁聽、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並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要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監理人員,要取消其執業資格;對因失職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必須實行契約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契約。各類契約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必須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必須把好市場準入關。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頒布資質等級標準和執法檢查,依法加強對建設市場的監管。各有關部門對參加建設各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要嚴格把關。對諮詢、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執業人員的素質要從嚴要求。因把關不嚴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及領導人的責任。
參加建設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建設要求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具備足夠的技術管理能力裝備水平,嚴禁無證、越級承攬工程。對違反規定承攬工程的,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必須實行政企分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諮詢、工程監理、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都要實行政企分開,與行政管理部門脫鉤,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法人實體。
四、精心勘察設計,強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十五)工程勘察單位要全面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必須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設計單位要嚴格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依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規範進行施工,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努力推廣使用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先進技術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現場質量自檢體系。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要有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對違反規定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依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材料設備要嚴格進行質量檢驗。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要對採購的材料和設備質量負責,監理單位要嚴格檢查進場的材料和設備,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懲處。
(十八)建設資金要嚴加管理。各有關部門和銀行要健全項目建設資金監管制度,對出現質量事故、存在質量隱患以及缺乏質量安全保障的項目,要停止撥款和貸款。對連續出現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地區和部門,有關部門要核減下年度投資並暫停審批新項目。
五、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把好工程質量關
(十九)加強執法力度。要把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建設領域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剋扣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加強政府監督。要繼續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的作用,對基礎設施和住宅建設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對在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處理。對使用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國家重大項目,要派出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進行稽察,並把工程質量作為稽察的重點。對稽察中發現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出整改通知,限期進行整頓,整改期間暫停撥付建設資金。
(二十一)加強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國家撥款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強審計。對重大項目要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十二)加強社會監督。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要將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掛牌公示。項目主管部門和主管地區政府要公布質量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所有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和揭發工程質量問題。
(二十三)加強報告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工程質量報告制度,加強施工現場檢查。各項目法人的質量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負責人和監理負責人要對填報的內容簽字負責。對重大項目的工程質量問題,有關部門和地區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對弄虛作假和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人和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二十四)加強項目檔案工作。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檔案管理單位和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對失職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以對國家、對人民、對子孫後代高度負責的精神,妥善處理好發展速度、經濟效益與工程質量的關係,把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加強領導,強化管理,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程質量。要加強隊伍建設,搞好培訓和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質量意識,努力提高工程建設隊伍的整體素質。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使用財政債券資金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整改措施,並將檢查結果於1999年3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本通知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其他建設項目也要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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