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

國務院辦公廳根據全國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環保氣象
國辦發11號
2009-2-27

法規內容

根據全國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對採取有力措施使嚴重危害農村居民健康、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污染問題得到解決的村鎮,國家實行了“以獎促治”政策,以激勵和促進地方人民政府及社會各界加大農村環境保護投入,穩步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為進一步落實“以獎促治”政策,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通過“以獎促治”,推動污染防治的重點流域、區域和問題嚴重地區開展農村環境集中整治,著力解決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威脅城鄉居民食品安全、影響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二)基本原則。注重實效,農民受益。有針對性地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切實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環境,保證農民得到實惠。政府引導,多元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會資金,鼓勵農民出資出勞。規範管理,公開透明。整治項目的確定、成效考核和獎勵資金的使用要向社會公布,尊重民眾意願,接受民眾監督。
(三)工作目標。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當地民眾反映最為強烈的村莊,使危害民眾健康的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環境監管能力得到加強,環保意識得到增強。到2015年,環境問題突出、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的村鎮基本得到治理,環境監管能力明顯加強,環保意識明顯增強。
二、實施範圍、整治內容和成效要求
(一)實施範圍。“以獎促治”政策的實施,原則上以建制村為基本治理單元。優先治理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等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區域,以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範圍內,民眾反映強烈、環境問題突出的村莊。在重點整治的基礎上,可逐步擴大治理範圍。
(二)整治內容。“以獎促治”政策重點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和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農業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與村莊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劃定了水源保護區,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了截污設施,水質監測得到加強,依法取締了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無污染事件發生。採取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妥善處理了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並確保治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通過生產有機肥、還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對分散養殖戶進行人畜分離,養殖廢棄物得到集中處理;對歷史遺留農村工礦污染採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隱患。推廣化肥、農藥污染小的生產方式,建立了有機食品基地;在污灌區、基本農田等區域,開展了污染土壤修復示範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實施程式和監督考核
(一)申報程式。每年上半年,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原則及重點,發布年度“以獎促治”資金申報指南,提出具體要求。“以獎促治”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經市(地)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審核,省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審查匯總後,聯合報送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審查。已有投資渠道的農村環境治理項目,按現行工作程式進行。
(二)資金管理。“以獎促治”資金是財政獎勵資金,專項用於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中央財政下達資金的20個工作日內,及時下達資金預算。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縣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資金審核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使用和整治進展情況要在當地張榜公布,實行村務公開。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將相應扣減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資金,並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監督考核。省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要加強“以獎促治”政策實施進展和成效、資金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民眾滿意程度等情況的考核驗收,於每年2月底之前將上年度實施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2008年已安排的“以獎促治”項目應於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級環境保護、財政部門要於2009年8月底前將實施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對“以獎促治”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並考核,考核的重點是“以獎促治”工作機制、責任制落實、治理目標完成、資金管理等情況。對按時完成治理目標、考核情況較好的地區,優先安排“以獎促治”資金;對未按時完成治理目標,考核情況較差的地區,將通報批評並取消申報資格、停止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
四、組織領導
(一)地方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以獎促治”政策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綜合整治的目標和任務,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逐級明確責任,層層抓好落實。縣級人民政府作為政策落實的責任主體,要抓緊建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形式,明確具體承擔單位的任務和要求,並確保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達標排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參照國家“以獎促治”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安排本級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補助資金。
(二)部門分工。環境保護部要做好“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統籌規劃,加強對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編制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確定“以獎促治”政策支持的範圍、目標、內容和資金需求,為年度資金安排提供依據。財政部要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會同環境保護部抓緊制定出台“以獎促治”資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要制定綜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支持力度。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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