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體育總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決定》(國發〔1999〕2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1號)的精神,為最佳化體育教育資源,統籌培養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師資,進一步提高運動員科學文化素質,有利於教育、訓練、科研的結合,現對體育總局所屬學校的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體育總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實施時間:2001-2-24
介紹,調整方案,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和步驟,

介紹

文 號:國辦發[2001]15號
發布日期:2001-2-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體育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體育總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關於調整體育總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教育部、體育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調整方案

除北京體育大學繼續由體育總局直接管理,並將其重點建設成為綜合性、高水平的教育、訓練、科研“三結合”基地外,從2001年起,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以下簡稱5所體育學院)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採取地方體育部門與教育部門共管,以體育部門為主的管理方式,如需調整上述管理方式,須商體育總局。

實施辦法

(一)5所體育學院的國有資產、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均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並由地方政府統籌進行必要的布局結構調整。
5所體育學院的教育事業費,原則上由財政部按照2000年度財政撥款數扣除一次性專款後,再上浮15%,作為劃轉地方2001年的經費指標。實際劃轉經費基數不低於2001年已下達體育總局的指標數(正常經費部分)。
5所體育學院所需基建投資,根據《國家計委、教育部關於核定管理體制調整院校年度基建投資(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計社會〔2000〕287號)要求進行核定,原則上按照每所體育學院前5年(1996-2000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年平均數,結合建設項目和每所體育學院發展的實際情況,由體育總局與國家計委協商後確定投資基數,繼續由中央支持一段時間後再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由國家計委按建設項目給予5所體育學院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專項補助。
(二)5所體育學院要繼續為國家的體育事業發展服務,努力為本地區培養人才。對一些體育特色比較強的專業或專業點,應實行跨省(直轄市)或面向全國招生,如需調整須經教育部和體育總局批准。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體育總局對上述專業或專業點的建設繼續給予適當支持。
5所體育學院的研究生和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5所體育學院的建設與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5所體育學院享有本地區政府出台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的各項優惠政策。為進一步發揮5所體育學院在培養特殊體育人才、提高優秀運動員科學文化素質等方面的作用,有關省(直轄市)要積極支持體育學院進行教育、訓練、科研“三結合”辦學模式的探索。
體育總局對5所體育學院的專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信息溝通、扶持特色專業等方面,在政策上繼續給予指導、關心和支持。5所體育學院要繼續承擔並完成好體育總局有關訓練、競賽、科學研究、教練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運動員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任務,繼續享受國家關於優秀運動員免試入學的有關政策。
(四)5所體育學院附屬競技體校(以下簡稱競技體校)一併劃轉地方管理,業務工作接受體育總局指導,繼續作為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訓練和後備人才培養基地。由財政部根據2001年度競技體校學生編制數和人均經費標準,核定經費劃轉指標。人均經費標準在2000年度人均經費數(2000年度財政撥款數扣除一次性經費和後備力量專項經費除以6所競技體校學生總數)的基礎上,每人每天增加6元(按360天計算)。由體育總局根據各競技體校過去的成績和國家今後的任務,在總編制不變的基礎上重新調整確定2001年度各競技體校學生編制數。後備力量專款繼續由體育總局統一管理。有關省(直轄市)要積極鼓勵和支持競技體校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辦共建,不斷提高訓練水平和辦學質量,更好地完成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任務。如需調整項目布局須商體育總局。
5所體育學院已經分別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要繼續按照原來的安排執行,體育總局可以根據執行情況和實際需要作出調整。
(五)5所體育學院2000年度的決算工作仍由體育總局負責。

組織實施和步驟

5所體育學院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體育總局組織實施。
(一)體育總局要指定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與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調整任務。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項工作,保證學校平穩過渡。
(二)由體育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負責完成5所體育學院事業費、基建投資等有關資金劃轉或核撥工作。
體育總局和有關省(直轄市)共同做好學校的人事、檔案、資產等交接工作。
(三)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5所體育學院的財務狀況按照國辦發〔2000〕11號檔案的有關要求辦理。
(四)工作進度:2001年3月底前繼續做好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在制定工作方案並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的基礎上,2001年4月份進入實施階段,並完成資金劃轉或核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5所體育學院管理體制的調整工作。
本實施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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