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09月30日發布,自1999年09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9年09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9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招工與就業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84號1999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保障部、國家計委、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稅務總局、工商局、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勞動保障部國家計委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稅務總局
工商局中國殘聯1999年8月31日)
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先後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力地推動了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開展,殘疾人就業率從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1998年73%。但是,由於自身障礙和環境的影響,殘疾人就業仍滯後於我國勞動就業的總體水平。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殘疾人就業既出現了新的活力和機遇,也面臨著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突出,亟需解決。
為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確保按期完成《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計畫綱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任務,推動殘疾人就業在下個世紀持續、穩定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殘疾人勞動就業的重要意義
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享有法律賦予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或收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都明確規定對殘疾人勞動就業要給予特別的扶持、優惠和保護。
殘疾人同樣是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就業是殘疾人改善生活狀況、提高社會地位、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是實現其人生價值的關鍵。搞好殘疾人就業工作,使殘疾人從單純地依靠國家、社會和親屬救濟、供養變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不僅關係到我國6000萬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而且對解除近兩億殘疾人親屬的後顧之憂,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殘疾人勞動就業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利的實現。
二、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主要任務
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當前和今後相當一個時期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制定、完善有關法律和扶持政策,廣泛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大力扶持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穩定、搞活集中就業,使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解決殘疾人就業的戰略性舉措,要依法全面推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作為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重點,要切實加強領導和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凡是未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市)、縣(市、區),“九五”期間都要制定實施辦法,開展這項工作。一些經濟困難、暫不具備條件的縣,也應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儘快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經濟組織,要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法規所規定的具體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暫時未達到比例的,應按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必須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辦理錄用手續,並安排適宜的工作崗位;提前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契約或人事關係,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鼓勵各單位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於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或成績突出的單位,要給予精神、物質獎勵;對於拒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要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四、繼續扶持和穩定集中就業
集中就業是殘疾人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福利企業是以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為目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為解決殘疾人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福利企業改革與發展面臨很多困難,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穩定殘疾人集中就業,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完善扶持保護政策,推進福利企業健康發展。
(二)按照國家關於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推進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業的改革、改組和改造的步伐,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要根據福利企業的特點,充分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對改制後的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業,要給予政策上的扶持保護。
(三)繼續做好福利企業的檢查認證和清理整頓工作,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福利企業實施年檢,認真清理假冒福利企業,維護國家扶持保護政策的嚴肅性。
(四)堅持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宗旨和方向,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不斷改善殘疾職工的工作環境和福利狀況。
五、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近十年的實踐證明,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可以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機動靈活,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殘疾人就業的一種有效形式,要大力扶持。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完善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優惠政策,在核發營業執照、辦理有關手續、減免稅費和落實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和照顧。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工作,在選擇項目、申辦營業執照等方面積極、主動地做好服務,並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要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逐步將從事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城鎮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範圍。
六、扶持農村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
我國農村殘疾人約有4800萬,占殘疾人總數的80%。目前,農村仍有近千萬殘疾人尚未解決溫飽。組織農村適合勞動的殘疾人參加生產,幫助他們解決溫飽,擺脫貧困,並逐步致富,是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畫》和《殘疾人扶貧攻堅計畫(1998-2000年)》及相關檔案的要求,做好農村貧困殘疾人的扶貧工作,力爭在本世紀末基本解決他們的溫飽。對於已經解決溫飽的農村殘疾人,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針對他們的特點,結合本地實際,選擇適合的項目,組織他們參加種植業、養殖業和家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
各地在規劃和發展小城鎮時,應積極吸納農村殘疾人就業,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也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七、以發展盲人按摩為重點,積極幫助盲人就業
盲人就業是各類殘疾人就業的難點之一。盲人觸覺靈敏、精力集中,十分適宜從事按摩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原勞動部、工商局、中國殘聯《關於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及就業工作的通知》和人事部、衛生部、中醫藥局、中國殘聯《關於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做好盲人按摩人員特別是保健按摩人員的培養、培訓和就業工作。
飯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美容美髮場所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具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採取具體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員舉辦個體、私營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機構;鼓勵、扶持社會力量開辦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要積極探索、拓展適合盲人特點的就業領域,促進盲人就業。
八、切實做好下崗殘疾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指出:“要儘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各地區要按照這一要求,切實加強巨觀調控,儘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並積極幫助下崗殘疾職工實現再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殘疾職工給予特別關注。要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專門政策和措施,避免殘疾職工下崗。除停產、實施兼併和宣傳破產的企業外,其他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
對已下崗的殘疾職工,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積極組織殘疾職工參加再就業培訓,優先推薦就業。
要關心離退休殘疾人的生活,保證其養老保險金及時足額發放。
各級殘疾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工作,避免殘疾職工下崗,並督促、幫助企業落實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對違反國家政策或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要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及時解決。
九、健全、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全面服務
各級殘聯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為殘疾人就業提供服務的專門機構,是勞動就業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視和支持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按照殘疾人事業“九五”計畫綱要的要求,結合勞動就業工作,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建設,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職能,為殘疾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
十、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
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和生產技術,是殘疾人實現就業的重要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重視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工作,將殘疾人的職業培訓納入整體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計畫,加強領導,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訓質量。
政府各有關部門所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應將殘疾人納入培訓計畫隨班培訓,可根據市場需要和殘疾人的具體情況單獨開設培訓班;殘疾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特殊的培訓手段和條件,為在普通培訓機構中難以接受培訓的殘疾人提供培訓;其他職業培訓機構,也應接收殘疾人參加培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應酌情減免培訓費。
政府各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要切實抓好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在崗與轉崗殘疾職工的職業培訓,並為其在培訓或進修期間的學習、生活提供保障。
農村殘疾人職業培訓以鄉(鎮)為單位,依託當地各種形式的實用技術培訓和科技扶貧活動,隨班培訓或單獨設班培訓。
十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把殘疾人就業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我國勞動事業和殘疾人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幾千萬殘疾人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意義重大,任務艱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殘疾人就業的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扶持措施並督促、檢查和落實;各有關部門和殘聯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要加強殘疾人就業的法制建設,制定、完善扶持殘疾人就業的政策和法規;要將殘疾人就業納入當地行政執法檢查和勞動監察範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要加強宣傳,使全社會了解殘疾人就業的方針、政策,理解殘疾人的困難,支持、幫助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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