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2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安全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違章及交通事故處罰試行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駕駛員註冊管理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交通安全獎勵試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公布時間:2007年1月12日
簡述,管理辦法,
簡述
2007年1月12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機關各司(室)、局屬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下稱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教育與防範相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局安全委員會負責局安全責任制的領導工作。
第五條 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設在局交通安全管理處)負責局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和工作方案;
(二)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局屬各單位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指導、督促各單位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三)通報導路交通安全情況,組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
(四)組織安全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對先進單位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進經驗;
(六)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涉及我局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七)建立局機動車和駕駛人登記備案制度,每年對局屬機動車、駕駛人和私有機動車進行登記,實施動態管理;
(八)完成局領導和局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領導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主管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應確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設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員,報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二條 局機關各司(室)、局屬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下稱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教育與防範相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局安全委員會負責局安全責任制的領導工作。
第五條 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設在局交通安全管理處)負責局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標和工作方案;
(二)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局屬各單位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指導、督促各單位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三)通報導路交通安全情況,組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
(四)組織安全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對先進單位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進經驗;
(六)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涉及我局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七)建立局機動車和駕駛人登記備案制度,每年對局屬機動車、駕駛人和私有機動車進行登記,實施動態管理;
(八)完成局領導和局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領導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主管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應確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設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員,報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各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二)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對所屬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三)建立並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證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建立機動車(含私人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檔案,並實施動態管理;
(五)接受局安全委員會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與指導,參加其組織的活動,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六)建立考評獎懲制度,表彰先進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和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專業運輸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應進行資質審核,對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不得錄用;
(二)所屬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者致人重傷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三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三)所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一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四)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並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備案;
(五)培訓、考核持有非北京市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
(六)掌握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信息,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和培訓;
(七)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定期分析信息資料,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條 交通安全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檢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排查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三)建立並管理本單位機動車(含私人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檔案;
(四)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涉及本單位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事故部門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溝通聯繫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和所在地區交通安全委員會,匯報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情況,並接受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本辦法在本單位進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的不得駕駛單位機動車;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未經批准,不得將本單位機動車交由他人駕駛;
(四)駕駛證未按期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道路交通違法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五)駕駛單位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立即向單位交通安全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六)駕駛私有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車主)承擔事故責任,並及時向本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我局有關規定,服從本單位交通安全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局安全委員會建立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評比制度,對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評比辦法和獎勵條件由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對落實安全責任制不力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超標的單位、責任人,由局安全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並酌情在全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對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安全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違章及交通事故處罰試行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駕駛員註冊管理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交通安全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二)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對所屬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三)建立並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證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建立機動車(含私人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檔案,並實施動態管理;
(五)接受局安全委員會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與指導,參加其組織的活動,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六)建立考評獎懲制度,表彰先進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和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專業運輸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應進行資質審核,對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不得錄用;
(二)所屬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者致人重傷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三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三)所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一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專業運輸車輛;
(四)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並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備案;
(五)培訓、考核持有非北京市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
(六)掌握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信息,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和培訓;
(七)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定期分析信息資料,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條 交通安全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檢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排查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三)建立並管理本單位機動車(含私人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檔案;
(四)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涉及本單位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事故部門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溝通聯繫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和所在地區交通安全委員會,匯報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情況,並接受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本辦法在本單位進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的不得駕駛單位機動車;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未經批准,不得將本單位機動車交由他人駕駛;
(四)駕駛證未按期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道路交通違法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五)駕駛單位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立即向單位交通安全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六)駕駛私有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車主)承擔事故責任,並及時向本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我局有關規定,服從本單位交通安全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局安全委員會建立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評比制度,對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評比辦法和獎勵條件由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對落實安全責任制不力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超標的單位、責任人,由局安全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並酌情在全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對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交通安全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違章及交通事故處罰試行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駕駛員註冊管理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動車交通安全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