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試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高級專門人才的成長,進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隊伍的素質,促進教育和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積極完成本職工作的在職人員,已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學術水平的同等學力者,經所在單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三條 有權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原則上均可接受本單位和就近接受其它單位的在職人員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向在職人員授予學位的門類,各級學位應達到的學術水平,以及進行資格審查、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有關事項,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向在職人員授予學位,應同在畢業研究生中授予學位一樣,做到堅持標準,保證質量。
第五條 在職人員申請學位,應是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通過本人的工作實踐和刻苦自學鑽研,在教學、科研或專門技術上做出成績,提高了業務和學術水平,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相應的學位。
各有關單位應從實際出發,為在職人員申請學位創造必要的條件,努力提高教育和科技隊伍的素質。
碩 士 學 位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申請人的兩位推薦人須了解申請人所提交論文的實際工作過程,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接受單位的專家。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向學位授予單位送交介紹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品質、工作表現、業務能力,及介紹申請人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供接受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用。接受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到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申請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應已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3年以上。每人在2至3年內一般只能申請一次。講師、助理研究員及其它相應專業職務人員的學術水平,習慣上認為已相當或高於碩士,一般可以不再申請碩士學位。
第七條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考試內容需符合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學科、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應是體現該學科、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水平的考試。
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至多1年),通過全部學位課程考試。如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八條 申請人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學位課程考試。
(一)申請人已獲得經原教育部和國家教委批准在部分高等學校舉辦的研究生班頒發的畢業證書,其所學課程符合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學科、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
(二)申請人經學位授予單位批准,參加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其考試成績基本達到當年的錄取標準;並在規定期限內修滿相應學科、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全部課程,通過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
(三)申請人經學位授予單位批准,在規定期限內修滿相應學科、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全部課程(含第一外國語的水平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申請人在申請學位時,還需參加並通過學位授予單位舉行的相應學科、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水平的綜合考試,成績合格。
上述(一)、(二)、(三)類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從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取得規定學分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可以包括在國外進修、訪問期間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申請時的注意事項,按本試行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和答辯,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學位課程考試(或經審核同意免考)後的半年內組織進行。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推薦人以外的專家中聘請論文評閱人。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博 士 學 位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兩位推薦人中必須有一位是接受單位的博士生指導教師。推薦人應充分了解申請人所提交論文的實際工作過程。學位授予單位應有考察申請人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能力的措施,可以包括允許申請人到學位授予單位從事短期工作和學習等。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向學位授予單位送交的材料,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博士學位的在職人員,應已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5年以上(可以含攻讀碩士學位的年限),近年來在全國或國際性刊物發表過學術論文,或已發表有專著。每人在2至3年內一般只能申請一次。副教授、副研究員及其它相應專業職務以上人員的學術水平,習慣上認為已相當或高於博士,一般可以不再申請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課程考試,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考試內容須符合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學科、專業博士學位課程的要求,應體現該學科、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應達到的水平。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課程考試,不能補考,本次申請無效。
博士學位課程的免考,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第一外國語一般不免考。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本人在工作實踐中獨立完成的成果(可以包括在國外進修、訪問期間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
對在工程技術、臨床醫學、套用文科及其它實際工作部門工作的在職人員,應充分注意其所做出的實際貢獻,其所提交的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並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對於合作完成的發明、發現等,應同時附送對該成果的學術評價、簽定材料、使用部門的意見的複製件。
申請人如果有已公開發表的、屬於同一學科領域的論文,可同時附送複製件。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和答辯,按照《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推薦人以外的專家中聘請論文評閱人。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論文答辯以前,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教研室(研究室)可以在博士生指導教師的主持下,由申請人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
其 他 規 定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審查通過接受在職人員申請學位時,應同審查通過研究生申請學位一樣,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在職人員申請學位需開支的經費,屬本單位的在職人員,從本單位有關費用內開支;屬外單位的在職人員,由申請人自理食宿及往返旅費,其它費用由所在單位開支。申請人應繳納少量申請費。
經費開支標準和從何經費項目支出,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經費開支標準,做出相應規定。
第十七條 根據《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職人員通過資格審查,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2個月的假期。
第十八條 在職人員獲得學位,表明本人的學術水平已達到所獲學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學歷。
學位授予單位向在職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送交學位論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向在職人員頒發的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九條 在我國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可參照本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本試行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在職人員的學位質量有檢查、監督的權力,直至督促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糾正或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解釋權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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