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學位申請

在職人員學位申請是中國關於具有碩士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事宜。經北京大學等 9 個單位試點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於 1986 年 9 月發出通知,擴大試點工作,並下達有關試行辦法。1991年 3 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式發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並於同年 9 月發出有關通知,批准 167 個博士授予單位正式開展此項工作。

1995年 2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又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上述規定,已達碩士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有權接受在職人員申請學位的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碩士學位申請人一般應為學士學位獲得者,已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 3年以上,並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個別未取得學士學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在職人員,只有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或學術成果獎(包括科學技術和社會科學),且為主要獲獎者,或參加全國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並達到當年錄取標準者,或經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的考試,所申請學科或相近學科 8門本科段課程(專業課不少於 5門)考試通過者,才可提出申請。經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按該單位規定,參加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須在接受單位與在校研究生同時參加同種考試,其中外語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再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可獲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申請人一般應為碩士學位獲得者,並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 5年以上,近年曾在全國或國際性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或出版專著,或在技術工作中作出有創造性的重要貢獻。申請人須提交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和兩位教授的推薦書等規定材料。學位授予單位在接受申請後,須安排申請人來本單位,在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 3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和課程學習。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全部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無碩士學位者尚須進行 3門~4門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申請人如在科學上有重要發現和發表過高水平的著作,或在專門技術上有重大發明與創造,可申請免除部分或全部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申請人的學位課程考試全部合格後,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可獲得博士學位。至 1991年底,全國已授予具有同等學力在職人員博士學位 170 餘人,碩士學位 8500 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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