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作出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作出《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指出,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巨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具體包括:一、確立強有力的中央銀行巨觀調控體系;二、建立政策性銀行;三、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四、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五、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協調外匯政策與貨幣政策;六、正確引導非銀行金融機構穩健發展;七、加強金融業的基礎建設,建立現代化的金融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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