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和軍隊測繪部門在全國各地建設的各種測量標誌,對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事業有著重要作用。近查,測量標誌遭到比較嚴重的破壞。為了妥善保護測量標誌,特通告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告
- 施行時間:1981-9-12
- 發文部門:國務院、 中央軍委
發布時間,詳細條文,
發布時間
發布日期:1981-9-12
執行日期:1981-9-12
詳細條文
地方和軍隊測繪部門在全國各地建設的各種測量標誌,對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事業有著重要作用。近查,測量標誌遭到比較嚴重的破壞。為了妥善保護測量標誌,特通告如下:
一、測繪部門所建設的測量標誌(包括各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軍控點、海控點、炮控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誌,地形測圖的固定標誌等),是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長期使用的永久性標誌,是國家的寶貴財產。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各級軍區和人民武裝部,全國各族人民都有保護的責任。
二、測繪部門建設的測量標誌,按建設地點的隸屬關係,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保管,並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凡過去和今後接受委託保管的單位必須指派專人,按本通告的精神和《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的要求,認真負起保護測量標誌的責任。
三、測量標誌的保管單位和保管人對所接受委託保管的測量標誌,應經常檢查,如發現標誌有被破壞、移動或損壞的情況,要及時查清原因,通知原建設單位。
四、測量標誌未經原建設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移動或拆毀。對有意破壞或盜竊測量標誌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辦。
五、測繪部門對所建設的測量標誌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建設測量標誌的單位因故需要拆遷測量標誌時,必須持有省、市、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後方可拆遷。拆遷單位需將拆遷情況在原《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上註明,並簽名。
六、設有測量標誌的一定面積內的土地(一般均已辦理土地購讓手續)不能再作其他使用。設有測量標誌的建築物(如大樓頂部、鐘樓、教堂、寺院、工廠煙囪、水塔、橋樑等)需要改建或拆毀時,應通知原建設測量標誌的單位。
七、凡持有測繪部門證明函件的測繪人員,均可使用測量標誌。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保管人有權詢問使用測量標誌的人員,檢查使用後標誌的完好情況。
八、本通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大軍區司令部統一印發,張貼到城鎮街道、農村、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