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重新頒發《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的通知在1982.12.11由國務院, 中央軍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重新頒發《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中央軍委
- 頒布時間:1982.12.11
- 實施時間:1982.12.11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國發[1977]14號文《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下發以後,各地區、各部門都注意了保護機場淨空和飛行安全。但由於附屬檔案中有的規定不夠明確,有些限制較嚴,有些規定過寬,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困難和矛盾,為適應“四化”建設需要,保障飛行安全,現對國發[1977]14號文作了一些修改,重新予以頒發,望嚴格遵照執行。原規定即行作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
一、凡在軍用和民用機場附近規劃、興建各項工程時,必須遵守本規定。在機場淨空區域內,嚴禁修建超出本規定的高大建築物和影響機場通信、導航的設施。
二、今後,各地區、各部門凡在機場附近規劃或興建各項工程時,必須事先與該機場所駐單位聯繫。凡屬擅自在機場淨空區域內修建的超高建築物,超高部分必須拆除。其損失由建築物產權單位負責。
三、對機場淨空區域內原有的超高建築物,其產權單位應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國防部和交通部聯合頒發的[61]軍字第18號《關於飛機場附近高大建築物設定飛行障礙標誌的規定》設定飛行障礙標誌。
四、對野戰機場、應急起飛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舊機場的淨空區域,參照本規定相應等級的機場淨空要求執行。
五、軍民合用機場按本規定執行。民航機場可按民航局一九七六年頒發的《機場技術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