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珠海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珠海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0-11-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珠海機場航空安全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0-11-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安全通告,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珠府[2000]131號
【發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2000-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全通告

(珠府〔2000〕131號)
為了保護珠海機場航空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和《機場導航台、定向台對周圍環境的要求》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珠海機場實際,通告如下:
一、機場集團公司依據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經批准的機場總體建設規劃地劃定的機場規劃用地進行管理,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侵占機場總體建設規劃的機場區域內的土地。
二、在機場淨空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設施的,應當將有關資料同時報珠海民航航管站和機場集團公司審核,確認符合淨空保護規定的,方可辦理其他報批手續,機場集團公司須將審核情況報市交通委員會備案。
三、在機場淨空範圍內,嚴禁修建不符合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或設施。禁止一切違反淨空保護標準的超高建築及超標電滋波、輻射源的建設,已建成的必須在本通告公布後30天內拆除。
四、在以機場跑道南端線中點和北端線中點為中心,半徑1海里扇面範圍以內,除當地具有海澄村生產船隻標誌的漁船允許停泊跑道北端東側蓮塘山邊石仔洲,或跑道南端西側英表村西邊角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停泊船隻和修建碼頭,當地村民船隻定點靠泊管理事宜由海澄村委和三灶鎮政府負責。
五、嚴禁在以機場跑道南北端線中點為中心的半徑1海里扇面範圍以內,擅自建立漁港、海產集市、搭建棚屋或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違者必須立即撤除。
六、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距機場護海堤200米範圍以內抽沙、取石、破壞海堤護坡,或在海堤斜坡上修建便道。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鋼欄柵圍牆上或圍牆邊拉搭電線、張貼廣告和從事其他有礙航空安全的活動。
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範圍內和劃定的淨空保護區域內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燃放煙花、炮竹和施放氣球、飛艇、風箏及其它空中移動物體,飼養、放飛鳥類動物或放養牲畜等。
九、嚴禁損毀機場設施、設備,破壞航空生態環境。
十、對違反本通告的公民、組織,由公安、消防、城監、工商、港監、漁政、漁監、港務、環保、規劃國土等部門按各自的職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
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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