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管轄事項

國內管轄事項

指沒有經條約或習慣國際法規定為牽涉到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因而可以由該國家自由處理的事件。亦即“一國的內政”或“一國的管轄內事件“。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第8項規定:“如爭執各方任何一方,對於爭議自行聲明,並為行政院所承認按諸國際法純屬該方國內管轄之事件”,則行政院應不必作解決該爭端的建議。《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項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這種規定都是把一些事項保留給各國自己處理,不容國際組織干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管轄事項
  • 時間:1919年
  • 所屬:《國際聯盟盟約》
  • 實施:行政院
概念,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爭論,

概念


《國際聯盟盟約》中保留給各國自己處理的事項的範圍比《聯合國憲章》為寬。依照《國際聯盟盟約》,一個事項是否屬於國內管轄事件,須“按諸國際法”是國內管轄事件,並須經國聯行政院承認。《聯合國憲章》對於如何確定什麼是國內管轄事項未作規定。對於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1946年美國曾聲明保留:“關於美國決定為在本質上屬於美國國內管轄事項的爭端”除外,即法院對於一個事項是否美國國內管轄事項,要由美國決定。

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國際聯盟盟約》和《聯合國憲章》都是就本組織的許可權問題作出的規定,只是說,凡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國聯或聯合國都不得干涉。但這種規定當然也應被理解為,凡是屬於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任何其他國家都不得干涉。不得干涉別國內政的原則在《國際聯盟盟約》前早已存在。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容干涉各國內政和保護各國獨立和主權的宣言》宣稱:“任何國家,不論為任何理由,均無權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外交。”這使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的含義更加明確。

爭論

但是,遇到具體問題時,什麼是國內管轄事項,什麼不是國內管轄事項,仍然可能引起爭論。一般而言,凡是條約或習慣國際法已使國家就某事項承擔了國際義務的,就不再屬於一國自由處理的範圍,該國不得藉口事屬國內事項,而拒絕履行其國際義務。《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項除上文所引的規定外,還稱“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7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章為:“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可見即使“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如果涉及第7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聯合國會員國仍應通力合作,以執行安理會決定的辦法。按照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滅種罪“系國際法上之一種罪行”,不屬有關國家國內管轄事項。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什麼是國內管轄事項也在不斷變化(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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