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主義

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對維持國際正常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至今也依然是國際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干涉主義
  • 外文名:Non Interventionism
  • 作用:維持國際正常秩序
  • 意義: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 屬性:處理國際關係的國際法準則之一
作為處理國際關係的國際法基本準則之一,但我認為,在人權保護領域,我國政府對不干涉內政的定義有所曲解。以美國每年發表的《年度國別人權報告》為例,我國政府一向認為這一行為是對別國內政的粗暴干涉並予以譴責,近年來還以發表《美國人權狀況白皮書》的形式進行回擊。但美國的這種做法是否屬於干涉別國內政呢?
所謂“干涉”,根據日本東京大學教授寺澤一主編的《國際法基礎》一書中的定義是指“以行使武力、斷絕外交關係及其威脅等強制執行為背景,把本國的意志強加於其他國家的行為。因為干涉是強制的,所以提出建議、斡旋或調停等不是干涉。””而美國發表《人權報告》,其本質上只是針對世界各國的人權狀況表明美國自己的觀點,雖然這種觀點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但其並未無視國際法準則,採用強硬的手段迫使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人權標準。因此稱其為“干涉”未免有些牽強。
再從“內政”的角度上講,原則上凡是國家在憲法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內政,如有權決定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內部組織等。但提到內政就不能不涉及“國際關心事項”這一概念。這是由聯合國提出,並得到各國普遍承認的國際法概念。日本《國際法辭典》在“國際關心事項”辭條中明確指出:“雖屬一國國內管轄權內的事項,但根據條約該事項成為國際法的限制對象而國家對此負有法律義務時,不言而喻,該事項便成為該國不能自由決定的問題。”而國際法學界也認為:“達成國際協定,該事項即不再是國內問題”,“不產生違反不干涉義務的問題”。(注)例如1945年日本政府戰敗後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條款”;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又寫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這些國際條約和聲明都構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認發動侵略戰爭的錯誤、放棄軍國主義問題上所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日本如果違反這些條約和聲明,就超出了日本“內政”的範圍。這即是說,它已構成“國際關心事項”,自然不再受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任何保護。
同理,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的中國,其國內的人權發展狀況已經不單純屬於國內管轄事項,而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對於中國國內不符合人權公約規定的人權問題提出異議自然也不涉及干涉內政的問題了。
註:劉江永:《跨世紀的日本--政治、經濟、新趨勢》,時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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