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判例

國內判例,在我國,判例不是法律的淵源,當然也不是國際私法的淵源。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載的國際私法案例是了解我國國際私法實踐的一個重要途徑。

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國家為判例法國家,大陸法系國家為成文法國家。然而,在國際私法上,判例作為一種法律淵源,無論是對普通法系國家來說還是對大陸法系國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普通法系國家,權威的法院判決作為先例,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起著法律的作用。判例作為國際私法的一種淵源,自不待言。在這些國家,除少數單行法中有一些成文的衝突規範之外,大部分衝突規範的表現形式為法院判例。由於衝突規範散見於法院判例之中,內容零散,系統的匯集和整理工作一般都由學者或學術機構來完成。例如在美國,美國法學會(AmericanLawlnstitute)這個非官方的機構承擔了衝突法的編纂工作。1934年由比爾(J.H.Beale)仟報告員出版了《衝突法重述》,1971年又以里斯(W.LM.Reese)為報告員出版了《衝突法重述(第二次)》。在不少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也是國際私法的一種淵源,即使在有系統成文國際私法立法的國家亦然。例如在法國,其最高法院的不少著名判例成為法國國際私法的先例。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成文國際私法立法對國際私法問題的規定並不是很充分,故法院判例在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要真正了解大陸法系國家的國際私法,不能不研究其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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