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代地方政府發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為支持地方經濟建設,1998年以來,中央財政將部分新增國債項目資金轉貸給地方,用於國家確定的國債資金建設項目,由地方政府還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預算,也不作財政赤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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