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財政部以財庫〔2014〕42號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該《規則》共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 文號:財庫〔2014〕42號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25日
通知,規則,

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財庫〔2014〕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規範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工作,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財政部
2014年4月25日

規則

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為規範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程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面向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招標發行,採用單一價格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地方債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招標時間為招標日上午9:50至10:30。
第二條 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標位差為30個標位,無需連續投標。投標標位區間為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待償期為3年、5年或7年的國債收益率算數平均值上下各浮動15%(四捨五入精確到0.01%)。
(二)投標量和承銷量限定。
最高投標量。承銷團甲、乙類成員最高投標限額分別為當期地方債招標額的30%、10%。
最低投標、承銷義務。承銷團甲、乙類成員最低投標量分別為當期地方債招標額的4%、1%;承銷團甲、乙類成員最低承銷額分別為當期地方債招標額的1%、0.2%。
單一標位投標量。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投標量最小變動幅度為0.1億元,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
上述比例計算均四捨五入精確到0.1億元。
第三條 中標原則。
(一)中標募入順序。按照低利率優先的原則對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或將全部投標募完為止。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中標分配順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投標量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後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四條 債權登記和託管。
(一)在招標結束後15分鐘內,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託管。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託管。
(二)券種註冊和承銷額度註冊。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註冊,根據各中標承銷團成員選擇的債券託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註冊。
(三)地方債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於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庫。地方財政部門不遲於債權登記日(即繳款日次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將發行款入庫情況告知財政部(國庫司)。如地方財政部門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財政部(國庫司)將不遲於債權登記日15:00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地方財政部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不遲於債權登記日16:00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後者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地方財政部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於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財政部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未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託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託管手續。
第五條 應急投標。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承銷團成員可以將內容齊全的“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應急投標書”或“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託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或託管債權。
(一)承銷團成員如需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應及時通過撥打招標室電話向財政部招標人員報告。
(二)應急投標時間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應急投標書(或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應急投標截止時間為當期地方債投標截止時間,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地方債債權託管截止時間。
(三)應急投標書(或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後,申請應急的承銷團成員將無法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
(四)如承銷團成員既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又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或進行多次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以最後一次有效投標(或債權託管)為準;如承銷團成員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內容與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的內容一致,不做應急處理。
(五)除財政部通知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外,晚於投標截止時間的應急投標為無效投標。
(六)國債登記公司確認招標時間內其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幹線運行出現問題時,財政部將通過中債發行業務簡訊平台,通知經報備的承銷團成員常規聯繫人、投標操作人,延長招標應急投標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後半小時。通知內容為“[招標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招標應急投標時間延長半小時”。
第六條 分銷。地方債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債債權額度轉讓給非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一)分銷方式。地方債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的方式分銷。
(二)分銷對象。地方債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地方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三)分銷價格。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第七條 其他。
(一)承銷團成員在2014年地方債發行投標中,未達到最低投標量或最低承銷量的情況累計達到4次的,將不得繼續參與2014年地方債發行招投標。承銷團成員承銷2014年地方債情況,將作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考核的重要參考。
(二)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或者規定的內容與當期地方債發行檔案不一致的,以當期地方債發行檔案為準。
(三)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附:1.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應急投標書(略)
2.財政部代理發行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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