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有償占用是國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比率,根據占用固定資金的數量,向國家上交一部分企業純收入的制度。它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加強固定資金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企業純收入分配的一種形式。
1981年以前,國家撥給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都是無償占用,企業不承擔經濟責任。這種情況,一方面不能促進企業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效果,另一方面,企業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也不能充分發揮效能,造成積壓浪費。為了促進企業合理使用國家固定資產,承擔必要的經濟責任,財政部從1981年起在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的企業中,試行徵收固定資金占用費制度,變固定資產無償占用為有償占用。企業對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有權出租和有償轉讓,其收入留存企業用於購置需要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