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

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是按照交易雙方商定的日期進行外匯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遲,雙方都無權更改交割日期。[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
  • 許可權:雙方都無權改變
  • 對象:買賣雙方
  • 時間: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遲
案例一,案例二,

案例一

1990年5月2工日,紐約美洲銀行與東京三菱銀行通過電話達成一項為期3個月的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交易,美洲銀行願意按1美元=158.085日元的匯率賣出100萬美元,買入等值的日元。三菱銀行也願意以同樣匯率賣出15808.5萬日元,買入等值的美元,外匯交割日期為8月22日。美洲銀行和三菱銀行必須在8月22日同時按對方的要求將賣出的貨幣解入對方指定的帳戶。

案例二

在10月1日,A、B兩銀行通過商定,簽訂一份2個月的遠期外匯交易契約,固定外匯交割日於12月1日,A銀行以l美元兌換1.6243德國馬克的匯率賣出1000000美元,買入對應的馬克;B銀行願按此匯率賣出1624300馬克,買入對應美元。雙方將於12月1日同時按對方要求將賣出貨幣解入對方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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