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是黨中央、國務院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措施,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保障和改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河南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0]9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 外文名:Gushi county public health and basic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merit pay plan
- 地點:固始縣
- 類型:實施方案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固始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
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一、績效工資實施範圍和時間
本方案所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縣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按國家規定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範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紀檢監察、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範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紀檢監察、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於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
(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定、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縣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衛生局核定所屬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並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後,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批准。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其中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本工資依據考勤按月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由單位根據勞動紀律、醫德醫風、服務數量、質量、民眾滿意度等考核結果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衛生局根據季度績效考核情況撥付到各單位後由各單位按考核周期內工作量大小、貢獻大小發放,要突出向關鍵崗位及成績突出人員傾斜,一般按季發放。績效工資各部分占比為基礎工資30%;基礎性績效工資40%;獎勵性績效工資30%。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縣衛生局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制定績效考核辦法,依據考核結果核定所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指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內部考核。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完善內部考核制度後,根據專業技術、工勤、管理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勞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與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發揮民主,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縣衛生局批准,並在本單位公開。
(四)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縣衛生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係,原則上單位領導績效工資水平不高於本單位職工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3倍。
五、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及護齡津貼等特殊崗位津貼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紀發[2009]5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五)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按國家規定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標準的人員,其崗位津貼標準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照其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滿後擬任職務(崗位)所執行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其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的崗位執行。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安排,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醫改政府衛生投入檔案有關規定執行。縣財政保障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規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和核算。
七、組織實施
(一)我縣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制訂具體績效工資實施方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我縣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制訂具體績效工資實施方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衛生事業 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做好正面宣傳引導和政策解釋,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係,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隊伍的穩定。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