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6〕28號)要求,現就我縣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
- 目的:貫徹落實《若干意見》
- 相關:政府
- 分類:通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
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
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
縣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6〕28號)要求,現就我縣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6〕28號)要求,現就我縣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一、清理範圍及重點
清理的範圍為縣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
清理的重點為現行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以及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二)在電力、電信、鐵路、石油行業和領域,是否存在壟斷及禁止性的規定。
(三)在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領域,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是否存在禁止性規定。
(四)在金融服務業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重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規定。
(五)在財稅、信貸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的規定。
(六)在社會中介服務、提供創業服務,企業員工培訓、科技創新服務、開拓國內外市場、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以及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規定。
(七)《若干意見》中規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內容。
二、清理工作原則
(一)按照“誰規定、誰清理”的原則各負其責,制發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已不存在其職能調整到新機構的,由承接其職能的單位負責清理。
(二)納入此次清理範圍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中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明令禁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當予以修改。
(三)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的修改或者廢止,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決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發現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但不在處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按照規定程式報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貫徹《若干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清理工作,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持政令暢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清理工作於2006年9月20日前全部完成,及時上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4942755)。
清理的範圍為縣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
清理的重點為現行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以及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二)在電力、電信、鐵路、石油行業和領域,是否存在壟斷及禁止性的規定。
(三)在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領域,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是否存在禁止性規定。
(四)在金融服務業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重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規定。
(五)在財稅、信貸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的規定。
(六)在社會中介服務、提供創業服務,企業員工培訓、科技創新服務、開拓國內外市場、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以及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規定。
(七)《若干意見》中規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內容。
二、清理工作原則
(一)按照“誰規定、誰清理”的原則各負其責,制發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已不存在其職能調整到新機構的,由承接其職能的單位負責清理。
(二)納入此次清理範圍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中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明令禁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當予以修改。
(三)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的修改或者廢止,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決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發現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形,但不在處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按照規定程式報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貫徹《若干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清理工作,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持政令暢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清理工作於2006年9月20日前全部完成,及時上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494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