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態環境局原州區分局

固原市生態環境局原州區分局是固原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為正科級單位。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機構改革

將區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區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區農牧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固原市生態環境局原州區分局,為固原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不占區黨政機構限額。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體工作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國家、區、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轄區生態環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轄區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所在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統籌協調轄區內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所在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履行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相關工作。
(三)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各縣(區)及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區、市、縣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四)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實施轄區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五)負責提出轄區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承擔市生態環境局授權範圍內生態環境許可具體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轄區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建設生態環境信息網。組織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八)負責轄區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配合市生態環境局設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支持配合區域生態環境執法,同時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九)負責轄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轄區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核與輻射安全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負責轄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相關工作。
(十三)承擔所在縣(區)生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工作。
(十四)統籌協調轄區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為縣(區)委、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提供支持,協助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決策。

現任領導

原州分局局長:王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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