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回掌教哈的所

回回掌教哈的所,“哈的”,阿拉伯文Qadi的舊譯,即“卡迪”(伊斯蘭教教法官)。元代管理伊斯蘭教事務的機關。最初稱“回回哈的司屬”。主管為國祈福和穆斯林之間的訴訟。至大四年(1311)四月“罷回回哈的司屬”(《元史》卷二十四)。皇慶元年(1312)十二月,“敕回回哈的如舊祈福。凡詞訟悉歸有司,仍拘還先降敕書”(同上)。致和元年(1328)八月,“罷回回掌教哈的所”(同上書卷三十三)。至此,按《元史·刑法志》:“諸哈的大師止令掌教念經,回回人應有刑名、戶婚、錢糧、詞訟並有司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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