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的

一作合的,又稱哈的大師。伊斯蘭教法官稱號。元朝於伊斯蘭教徒聚居區設哈的,朝廷設回回哈的司作為管理伊斯蘭教徒的機構。武宗至大四年(1311),罷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太師只管掌教念經,回回人所有刑名、戶籍、錢糧、詞訟均由官府衙門斷決。但此後回回人相互間訴訟實際仍按舊制由哈的處理,只有無法解決的案件才向官府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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