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緣與六因
大小乘皆說之,惟說法互異;六因,為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主要是發智論、大毗婆沙論、俱舍論等小乘論書所說。小乘並把能作因包含四緣中之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而將因緣一項開演為其他之五因。若將四緣、六因、
五果等三學說並舉,則可合為佛教因果論之完整思想還有輪迴。
小乘之說
因緣
即產生自果之直接內在原因,例如由種子而生芽,種子即是芽之因緣。其‘因緣’一詞,‘因’亦作‘緣’解。於佛教因緣論中,通常將引生結果之主要條件稱為‘因’,次要條件稱為‘緣’。於此,則強調‘因’亦為眾多條件之一,故稱‘因緣’,非尋常所謂‘因與緣’之義。又此緣可適用於精神與物質等一切現象。
等無間緣
又稱次第緣,即心、心所之相續中,由前一剎那讓路而開引後一剎那生起之原因。亦即心、心所於‘過去’之前一剎那滅謝,復給予‘現在’之後一剎那生起之力用。所謂‘等’,謂‘前念’既滅,‘後念’繼生,二念之體用同等,反之,若前一剎那為善心聚,後一剎那為噁心聚,則其前後剎那之相望則相異而非同等;所謂‘無間’,謂前後二念之間,念念生滅,剎那不停,而無有間隔。此緣僅適用於精神現象,為認識活動得以發生之條件。
所緣緣
略稱緣緣,指心、心所所攀緣之一切對象,亦即一切外在事物對內心所產生之間接、直接之緣。例如眼識必以一切色為所緣緣,耳識必以一切聲為所緣緣,乃至意識必以過、現、未等一切法為所緣緣。
增上緣
指上述三緣以外一切有助於或無礙於現象發生之原因條件。
一切萬法思想
佛教將一切萬法分為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法(其性非色非心,而與心不相應的有為法)、色法、無為法等五大類,稱為‘五位’。若就五位之生起與四緣之關係而言,心法及心所有法(精神現象)之生起,須具備四緣全部;心不相應行法(小乘分之為十四種)中之‘無想定’與‘滅盡定’之生起,僅須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而無所緣緣,此因無想與滅盡二定既屬於無心定,已無心識作用可言,而所緣緣則須以心識為產生作用之相應條件,故此二定之生起不具所緣緣;心不相應行法其餘之十二法與色法(一切物質現象)之生起,皆僅須因緣與增上緣,此因色法與其餘十二種心不相應行法既無心識作用,故無所緣緣,其生起之前後兩相亦非同等,且無固定之相續次序,故無等無間緣;無為法乃無有生滅變化之諸法真實體性,自然無生起之原因條件可言,故在四緣的範圍之外。
又若以時間、空間而言,等無間緣屬於時間之因素,所緣緣屬於空間之因素,因緣及增上緣則通於時空二者。又小乘既於四緣之外另立六因之說,則四緣與六因之關係後世亦異說紛紜。如俱舍論寶疏(法寶撰)卷七力主六因與四緣互攝之說,即如上記所言能作因包含等無間、所緣、增上等三緣,俱有因等其餘五因通攝因緣。另如俱舍論光記(普光述)卷七則認為四緣賅攝之範圍較寬,六因較狹,故四緣能含攝六因,六因不能含攝四緣。即俱有因等五因與因緣固可互相通攝,然能作因唯通於增上緣,而未能含攝等無間、所緣二緣。
大乘之說
(1)因緣
指一切有為法中能親生自果者,如麥種生麥,稻種生稻。此因緣之體性有二:1.種子,指第八阿賴耶識中所含藏的善、染、無記等一切法;此種子於異時能引生自類之種子(稱為種生種),於同時能生起自類之現行(稱為種生現)。2.現行,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等七轉識之現行能熏成本識(即第八識)中之自類種子(稱為現熏種)。
(2)等無間緣
謂心、心所之生起系由前念引生後念,念念相續,無有間隔,此說與小乘大致相同,惟唯識宗主張八識之體各自有別,故各自產生前後無間之相續關係;小乘則認為異識之間亦可互相形成等同無間之相續關係。
(3)所緣緣
凡心、心所之對象成為原因,而令心、心所產生結果之時,心、心所之對象即稱為所緣緣。唯識宗特分為親所緣緣、
疏所緣緣兩種。如成唯識論卷七所說(大三一·四○下):‘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托,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托,應知彼是疏所緣緣。’此乃小乘未談及之深義。
(4)增上緣
亦如小乘所說,指上記三緣以外的一切法生起之原因條件。惟此緣範圍甚為寬廣,如小乘所說之六因,悉得攝入此中。
關係
大乘認為色法與諸種子之生起,僅須依因緣與增上緣,此因色法與種子皆非緣慮之法,故無所緣緣;又以多類俱轉而無前後齊等之故,而無等無間緣。心法、心所法則與小乘看法相同,須具備全部四緣而後生起。[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瑜伽師地論卷五、卷三十六、顯揚聖教論卷十八、順正理論卷十八、顯宗論卷十、成唯識論了義燈卷六本、大乘義章卷三](參閱‘六因’‘緣’)
道教四緣
李道純在《中和集》里說:身,心,世,事,謂之四緣。 一切世人皆為縈絆,推委順者能應之。常應常靜,何緣之有?何謂委?委身寂然,委心洞然,委世混然,委事自然。何謂順?順天命,順天道,順天時,順天理。身順天命,故能應人;心順天道,故能應物;世順天時,故能應變;事順天理,故能應機。即能委,又能順,兼能應,則四緣脫灑。作足見者,常應常靜,常清靜矣。